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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瑞·艾克、约翰逊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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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8 21:37
导读: 广东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杰瑞·艾克(英文名:Jerry Eke),男,现年26岁,尼日利亚国籍,住尼日利亚。因本案于2005年10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许文心,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约翰逊(英文名:Agusi Johnson Uche),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尼日利亚国籍,住尼日利亚。因本案于2005年10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邓小联,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杰瑞·艾克和约翰逊犯诈骗罪,于200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杰瑞·艾克及其指定辩护人许文心、被告人约翰逊及其辩护人邓小联、本院聘请的英语翻译马海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5年10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杰瑞·艾克、约翰逊前往广州市体育东路邮政储蓄所,利用事先获取的邮政国际汇款监控密码及收汇人资料,冒用被害人WENZI ZHOU之名,在邮政储蓄所支取被害人WENZI ZHOU的两笔国际汇款合计14083。44美元。
  同日14时许,被告人杰瑞·艾克、约翰逊前往中国邮政储蓄体育西营业部,采用同样方法,利用事先获取的邮政国际汇款监控密码及收汇人资料,冒用被害人PAUL WILLIAMS之名,在邮政储蓄所支取被害人PAUL WILLIAMS的国际汇款4000美元。
  2005年10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杰瑞·艾克、约翰逊再次前往广州市体育东路邮政储蓄所,采用同样方法,利用事先获取的邮政国际汇款监控密码及收汇人资料,冒用被害人GUIBIN LIU之名,在邮政储蓄所支取被害人GUIBIN LIU的国际汇款3500美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相关的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材料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杰瑞·艾克、约翰逊无视我国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并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杰瑞·艾克对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杰瑞·艾克是从犯,而且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退赃,因此,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约翰逊辩称: 2005年10月8日其是为自己的事情去邮局,无意碰到杰瑞·艾克,杰瑞·艾克在邮局拿了多少钱与其无关,其没有为杰瑞·艾克保管钱;10月10日其陪杰瑞·艾克再去邮局时就被抓了,其没有犯诈骗罪。其辩护人辩称:本案的犯罪全部由杰瑞·艾克完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约翰逊也参与了犯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05年10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杰瑞·艾克和约翰逊前往中国邮政广州市体育东路邮政储蓄所,利用事先获取的邮政国际汇款监控密码及收汇人资料,冒用收汇人周文芝(WENZI ZHOU)之名并使用伪造的护照,从邮政储蓄所骗取了周文芝(WENZI ZHOU)的两笔国际汇款合计14083。44美元(折合人民币113963。19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周文芝的陈述,证实2005年10月8日其去辽宁沈阳北站邮政储蓄所提取6000欧元和5970欧元两笔汇款时,被告知汇款已被人在广州提走。
  2、证人刘溪文(广州市体育东路邮政储蓄所营业员)的证言,证实2005年10月8日中午,两被告人持伪造的WEN ZI ZHOU护照提取国际汇款共14083。44美元,并指认了两被告人。
  3、尼日利亚驻华大使馆出具的复函,证实杰瑞·艾克是尼日利亚公民;护照和出入境记录,证实约翰逊是尼日利亚人。
  4、广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出具的【穗公刑勘字(2005)129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州市体育东路邮政储蓄所。被告人杰瑞·艾克和约翰逊签认该现场是他们于2005年10月8日取款的地方。
  5、《中国邮政国际汇款收汇单》两张,证实2005年10月8日,收汇人为WENZI ZHOU的两笔分别为6000欧元和5970欧元的汇款被他人以7059.37美元和7024。07美元领取。被告人杰瑞·艾克对两张收汇单均签认是由其填写。
  6、广州市体育东路邮政储蓄所提供的监控录像,证实2005年10月8日13时许,杰瑞·艾克和约翰逊到广州市体育东路邮政储蓄所领取两笔汇款,由杰瑞·艾克向营业员提供取款资料,营业员支付第一笔汇款后,由约翰逊清点并持有款项。营业员支付第二笔汇款后,汇款由约翰逊取走。经签认录像照片,被告人杰瑞·艾克指出穿绿色衣服的是其本人,戴帽子的是约翰逊;被告人约翰逊指出穿绿色衣服的是杰瑞·艾克。
  7、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出具的《汇价证明》,证实2005年10月8日的汇率为:100美元=809。20元人民币。
  8、被告人杰瑞·艾克的供述及辨认照片材料,证实2005年10月8日中午,其和被告人约翰逊一起到上述邮局,使用伪造的护照骗取了上述国际汇款。其中由其书写领款表格,同案被告人约翰逊提供具体内容和取钱。
  9、被告人约翰逊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05年10月8日中午,其和杰瑞·艾克去了天河体育东的西联营业点取钱,其点了钱并把钱放进自己的口袋。
  (二)2005年10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杰瑞·艾克和约翰逊前往中国邮政储蓄体育西营业部,利用事先获取的邮政国际汇款监控密码及收汇人资料,冒用收汇人PAUL WILLIAMS之名并使用伪造的护照,从邮政储蓄所骗取了收汇人PAUL WILLIAMS的国际汇款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32368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Paul Williams的证言,证实2005年10月8日下午,其到环市东的中国农业银行提4000美元的汇款,但被银行职员告知汇款被人以其名义提走了。
  2、证人J. Nicholas D.Sulonteh的证言,证实2005年10月8日下午,其朋友Paul到广州市环市路的农行取4000美元汇款时,银行职员告诉他们该笔汇款已被别人从体育西邮局取走。[page]
  3、证人赵秋穗、陈冬青(均是体育西路邮政储蓄所职员)的证言及辨认照片材料,证实2005年10月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杰瑞·艾克和约翰逊到该储蓄所以PAUL WILLIAMS之名取走国际汇款4000元美元。
  4、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44010610020052046号《现场勘查表》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黄埔大道与体育西路交界的中国邮政储蓄体育西营业部。被告人杰瑞·艾克和约翰逊均签认该现场是他们于2005年10月8日取款的地方。
  5、《中国邮政国际汇款收汇单》,证实2005年10月8日,收汇人为PAUL WILLIAMS的4000美元汇款被他人领取。被告人杰瑞·艾克签认收汇单是由其填写。
  6、中国邮政储蓄体育西营业部提供的监控录像,证实2005年10月8日13时55分许,杰瑞·艾克和约翰逊到中国邮政储蓄体育西营业部领取汇款,由杰瑞·艾克向营业员提供取款资料,汇款最后由约翰逊取走。经签认录像照片,被告人杰瑞·艾克指出穿绿色衣服的是其本人,戴帽子的是约翰逊;被告人约翰逊指出穿绿色衣服的是杰瑞·艾克。
  7、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出具的《汇价证明》,证实2005年10月8日的汇率为:100美元=809。20元人民币。
  8、被告人杰瑞·艾克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照片材料,证实2005年10月8日,其和约翰逊一起实施了上述诈骗行为中,并指认了被告人约翰逊。
  9、被告人约翰逊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05年10月8日其和杰瑞·艾克去天河体育西路的西联营业点取了4000美金。其点了钱并把钱放进自己的口袋。
  (三)2005年10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杰瑞·艾克和约翰逊再次前往广州市体育东路邮政储蓄所,利用事先获取的邮政国际汇款监控密码及收汇人资料,冒用收汇人GUIBIN LIU之名,准备再次从邮政储蓄所骗取收汇人GUIBIN LIU的国际汇款3500美元(折合人民币28306。6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马晓红(体育东路邮政储蓄所营业员)的证言,证实2005年10月10日上午,其接到通报说体育西邮局前天中午被两名黑人冒领了4000美元。大约中午11时30分许,两名外国黑人到其窗口办理取款业务。其观察发现这两名黑人的特征与通传人的特征很相似,于是报告有关人员。公安民警来到后,先抓住较胖的黑人,较瘦的黑人就急忙往外逃跑,民警就往外追赶把他抓住。经辨认照片,马晓红辨认出杰瑞·艾克和约翰逊就是办领汇款的人。
  2、《中国邮政国际汇款收汇单》,证实2005年10月10日,收汇人为GUIBIN LIU的3500美元汇款被他人申领。杰瑞·艾克签认收汇单是由其填写。
  3、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天河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05年10月10日中午12时许,派出所接到体育东路邮局报案,称有黑人在其邮局冒领他人汇款。派出所即派民警到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杰瑞·艾克和约翰逊。
  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出具的《汇价证明》,证实2005年10月10日汇率:100美元=808。76元人民币。
  5《广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杰瑞·艾克现金10005美元。
  6、被告人杰瑞·艾克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05年10月10日上午11时左右,其和约翰逊到天河南二路的邮局取钱。其向营业员要了取款表格并填好后,准备取钱时警察赶来将他们两个抓住。他们取款时,会将护照上的名字进行修改,改成与收款人相同的名字。
  7、被告人约翰逊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05年10月10日其与杰瑞·艾克去体育东邮局取汇款。
  对于被告人约翰逊及其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约翰逊参与了犯罪,其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约翰逊与杰瑞·艾克两天内三次在两个不同的邮政储蓄所共同使用贪图垢护照冒领他人汇款足以证明两被告人并非偶遇,而是有预谋的共同行为;邮政储蓄所的监控录像证实每次杰瑞·艾克申领汇款后,款项均由约翰逊持有,同案被告人杰瑞·艾克也指证约翰逊参与了诈骗行为,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约翰逊参与了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行为,故上述辩解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杰瑞·艾克的辩护人提出对杰瑞·艾克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杰瑞·艾克积极实施填写取款表格及提供虚假证件给营业员,在共同诈骗行为中起重要作用,其不属从犯;扣押的款项是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杰瑞·艾克时从其身上查获的,并非是其积极退出的赃款,故以上述理由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杰瑞·艾克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并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杰瑞·艾克和约翰逊无视我国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杰瑞·艾克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约翰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和驱逐出境。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0月10日起至2010年10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杰瑞·艾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和驱逐出境。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0月10日起至2010年4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追缴被告人约翰逊和杰瑞·艾克共同违法所得的18083。44美元退赔被害人,两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扣押被告人杰瑞·艾克的现金10005美元用以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崔小军  
代理审判员 相迎春  
代理审判员 黄 坚

 
二00六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聪   [page]
书 记 员 杨 晶  
书 记 员 廖燕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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