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宋超诈骗案

2012-12-18 21: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房刑初字第0018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超,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王佐乡洛平大队北洛平62号内1号。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7月17日被刑事拘

北 京 市 房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房刑初字第0018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超,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王佐乡洛平大队北洛平62号内1号。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0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超犯诈骗罪,于200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30日,屈风海(男,53岁,房山区人)因驾车违章载客,被房山区城管大队城关分队将车扣押在城关镇马各庄停车场。5月7日中午,当屈风海的亲戚到该停车场询问扣车情况时,正在当值保安工作的被告人宋超及沙剑峰(男,另案处理)对其声称只要交5000元罚金就可以将车放走,并应允次日凌晨2点左右让其带钱来取车。5月8日凌晨2时许,屈风海来到停车场。被告人宋超收下屈风海人民币现金6000元及汽车钥匙后,谎称进停车场提车,和沙剑峰一起携款从停车场后门逃走。6月22日,沙剑锋被抓获归案。7月17日,被告人宋超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赃款已退赔被害人屈风海。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超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爱军、白万生、沙剑峰、李延庆证言,被害人屈风海陈述,北京市房山区城管大队扣押物品通知书(存根),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超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高 维 洲


二○○七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静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183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