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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红玉诈骗案

2012-12-18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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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昌刑初字第60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红玉,女,24岁(1983年1月19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献陵村137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4月17日被羁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昌刑初字第60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红玉,女,24岁(1983年1月19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献陵村137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4月17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4月4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07年7月25日撤销不起诉决定书。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4月17日被羁押,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铁强,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 [2007]第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红玉犯诈骗罪,于200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官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红玉及辩护人郭铁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3年10月至2004年12月间,被告人杜红玉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东大街16号楼6单元18号,以为表哥张东年(男,27岁)找工作需要交纳押金、工作服费、英语培训费等名义,先后三次从胡淑丽(女,57岁)处骗走人民币共计19 000余元。胡淑丽报案后,2007年2、3月间,被告人杜红玉亲属将该笔款项全部归还胡淑丽。
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间,在北京市昌平区新世纪商城门前等处,被告人杜红玉以自己的父亲是残疾人可以贷得无息贷款,须支付抵押金的虚假名义,先后骗得崔浩(男,25岁)人民币3000元、王磊(男,24岁)人民币9900元。2007年3月7日,被告人杜红玉的母亲胡淑燕归还崔浩被骗人民币3000元。2007年4月17日被告人杜红玉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磊、崔浩、胡淑丽的陈述,证人王雷、胡淑燕、杜杨、于晓杰、王金平、赵海燕、付新刚、冯义平、王晓慧、杜金玉、张东年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汇款凭证、欠条复印件、证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杜红玉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红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红玉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杜红玉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杜红玉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一定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深,其家庭困难,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红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7日起至2008年10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杜红玉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九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王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爱军
人民陪审员 景宝岭
人民陪审员 韩玉林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忠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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