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陈迎军诈骗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8 21:37
导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一中刑终字第2287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迎军,男,21岁(1985年8月1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陈家台村西街80号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228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迎军,男,21岁(1985年8月1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陈家台村西街80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9月22日被羁押,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迎军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七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15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迎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迎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陈迎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迎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迎军的撤诉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迎军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15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之愉
审 判 员 史 迹
代理审判员 关 芳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江 伟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386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陈迎军诈骗案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刑事辩护问题
陈迎军诈骗案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相关知识推荐
2分钟
响应时间
60分钟
沟通时长
99%
问题解决率
陈迎军诈骗案
马上提问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问题紧急?推荐在线咨询本地律师
平台律师团
推荐
服务 17.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还有疑问?推荐咨询专业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推荐
服务 17.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