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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诈骗案

2012-12-18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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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52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于佛山市顺德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马村陈家街村心二巷3号。2005年6月27日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 佛刑二终字第52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于佛山市顺德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马村陈家街村心二巷3号。2005年6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犯诈骗罪一案,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2005)顺刑初字第018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12月黄**在顺德区北滘镇三洪奇以“黄如灵”这个假名请人制作了黄如灵的虚假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再用黄如灵的身份证开通了一个小灵通手机(号码为:0757-26289931),到中国工商银行佛山百花支行开了一个户名为黄如灵的存折(存折帐号:2013029501020932885,存折配套牡丹卡帐号:9558802013108141376),同时还购买了一张动感地带手机卡(号码为:13823422343),后以黄如灵的身份(昵称为:你我的梦想)在淘宝网及易趣网上登记注册,从其他网页复制有关笔记本电脑的资料图片,发布有低价笔记本电脑销售的虚假信息,并提供联系电话:0757-26289931、13823422343,及银行帐号9558802013108141376,为了取得客户的信任还在网上附上黄如灵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扫描件,被害人看到黄**所发布的信息后与黄**联系,双方商定好价钱,黄**要求被害人先将货款存入黄**所提供的9558802013108141376银行帐号再发货,但黄**收到货款后没按双方商定给被害人发货,而是将电话关机,将货款占为己有。黄**用同样的手法先后骗取了四名被害人合共人民币57340元,分别是:
1、2004年12月在淘宝网骗得被害人夏某人民币17700元。
2、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在淘宝网骗得被害人黄某彬人民币12470元。
3、2005年1月在淘宝网骗得被害人杨某华人民币12470元。
4、2005年4月在易趣网骗得被害人何某波人民币147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被害人夏某、黄某彬、杨某华、何某波的报案笔录,被害人提供的汇款凭证、被告人以“黄如灵”的名义提供给被害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EMS快递底单的扫描件,被告人黄**的供述及被告人黄**以“黄如灵”名义到中国工商银行佛山百花支行开的帐户的凭证,证人周某钧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被告人黄**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假名,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黄**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黄**以其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且能积极退赃为由认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鉴于上诉人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赃,已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在法定最低刑予以量刑,故上诉人请求再予从轻处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丽华
审 判 员 袁国才
代理审判员 路红青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绍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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