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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兵犯诈骗罪

2012-12-18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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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兵,男,生于1980年8月21日,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住重庆市黔江区金溪镇长春村4组。199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黔江区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07年8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兵,男,生于1980年8月21日,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住重庆市黔江区金溪镇长春村4组。199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黔江区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07年8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兵犯诈骗罪,于2007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6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兵因欠赌债被人追讨,遂虚构其舅舅田景松家修建房屋需用钢材,以其本人的驾驶证作抵押,骗走郑清松价值3049元的钢材,随后卖给一废旧物资收购站,获赃款1900余元。之后,郑清松多次电话催讨,其均以谎言相对,后换掉电话号码,被害人随之与其失去联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兵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兵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兵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29日起至2007年12月28日止。) 二、对被告人陈兵犯罪所获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甘 小 芬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康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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