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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诈骗案

2012-12-18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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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丰刑初字第0111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男,1982年4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系(略)。因本案于2007年2月10日被羁押,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丰刑初字第0111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男,1982年4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系(略)。因本案于2007年2月10日被羁押,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7)第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犯诈骗罪,于200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5年8月13日至8月14日间,被告人张建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赵公口长途汽车站附近一饭馆内及丰台桥南“军供餐厅”一包间内,采取先用真硬盘验货再用假硬盘交易的手段,利用小容量硬盘及废旧硬盘冒充40G笔记本电脑硬盘诈骗被害人潘文方人民币8万7千元,后被查获。赃款已退赔被害人潘文方。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文方陈述,证人董双真、王瑞君、潘文杰、张少友的证言,辨认笔录,还款协议书,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结论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建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建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勇


二○○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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