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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巧诈骗案

2012-12-18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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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路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巧,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11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路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巧,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11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新平,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07)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巧犯诈骗罪,于200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以来,被告人王巧通过电台交友节目取得害人丁国伟联系方式,并通过电话和网络聊天工具与其联系。被告人王巧谎称其父母在香港做生意,家境殷实,自己在路桥开服装店,且天生靓丽,并将他人照片放在自己的QQ(网名爱夜不归人)空间里,谎称为自己的照片,从而取得丁国伟的信任。在2007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巧以与丁国伟谈恋爱为名,向其索要财物,后又以虚构的“巧芬”身份与丁国伟见面取走财物的方法,先后六次在本区数码城、里王路电瓶车市场、小商品市场、中盛百货门口骗走被害人丁国伟共计现金人民币59000元和手机两部、电脑一台、电瓶车一辆(总计价值人民币6800元)。案发后,追回手机两部、电脑一台、人民币20000元归还丁国伟。
  2007年10月初,被告人王巧再次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以“诱惑万人迷”的网名与被害人徐崇龙认识,并谎称自己名为“阿菲”,在香港做服装设计且兼模特,父母为香港某集团公司董事。被告人王巧再次将她人照片放在网名为“诱惑万人迷”的空间里,骗得徐崇龙的信任,后以与其交往需接受父母考验为名向徐崇龙索要钱财,并再次以虚构的“阿芝”身份与徐崇龙见面,先后三次在椒江洪家中学门口、本区路桥大道拉芳舍咖啡店内骗走被害人徐崇龙共计现金人民币80000元。
  2007年11月1日,被告人王巧再次在本区路桥大道拉芳舍向徐崇龙骗取40000元时,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当场抓获归案。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26000元归还徐崇龙。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国伟、徐崇龙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人张美琴、王敦来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巧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已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福生
人民陪审员  叶炳贤
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


二○○八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林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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