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隗合灵诈骗案

2012-12-18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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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房刑初字第0069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隗合灵,男,1966年6月1日出生于北京市房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房山区城关街道站北路1条52号。曾因犯盗窃罪、流氓罪于1995年3月被本院判处

北 京 市 房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房刑初字第0069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隗合灵,男,1966年6月1日出生于北京市房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房山区城关街道站北路1条52号。曾因犯盗窃罪、流氓罪于1995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经减刑于2001年8月15日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9月1日被羁押,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06]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隗合灵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隗合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六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隗合灵谎称能找人给隗功亮“平事”,在北京市房山区商业大楼前骗取隗功亮现金人民币7000元。2006年9月1日,被告人隗合灵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隗合灵在开庭审理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隗功亮陈述,证人王云英证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隗合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隗合灵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隗合灵在法庭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隗合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隗合灵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发还被害人隗功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高 维 洲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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