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孟国祥、刘培喜、张青顺诈骗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8 21:35
导读: 浙江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路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国祥,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422425196911094914,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监利县桥市镇安桥村。
  被告人刘培喜,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42102319631216820X,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接驾村。
  被告人张青顺,男,1954年1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332623195411303216,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温岭市大溪镇山市村。
上述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06年9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国祥、刘培喜、张青顺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国祥、刘培喜、张青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7月3日至2006年9月15日间,被告人孟国祥、刘培喜伙同何清光、王金凤(后二人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乘坐由被告人张青顺驾驶的浙J07006农用小货车,利用浙J07006小货车车皮过磅前,先在车厢里藏匿铁砂527公斤,待车过了磅,由被告人孟国祥引开老板范云仙后,被告人张青顺驾车、被告人刘培喜和何清光、王金凤再将车厢内的铁砂卸掉,虚构浙J07006小货车车皮重量,在路桥区峰江街道上蔡村先后六次共骗得范云仙厂里的铝粉3162公斤,共价值人民币44268元。
  2006年9月25日,被告人孟国祥、刘培喜、张青顺再次窜至路桥区峰江街道上蔡村范云仙厂里,以同样的手段骗得铝粉527公斤,价值人民币7378元。在将铝粉运走时被事主发现并抓获。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归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国祥、刘培喜、张青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云仙陈述;证人徐梅英证言;辨认笔录;过磅记录;估价鉴定书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国祥、刘培喜、张青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第二节犯罪系未遂,对该节犯罪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孟国祥、刘培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归案后交待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青顺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是从犯,归案后交待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国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培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张青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孟国祥的刑期自2006年9月26日起至2009年9月25日止;被告人刘培喜的刑期自2006年9月26日起至2009年9月25日止;被告人张青顺的刑期自2006年9月26日起至2007年9月25日止;罚金均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桂良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 书记员 林 瑛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016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孟国祥、刘培喜、张青顺诈骗案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刑事辩护问题
孟国祥、刘培喜、张青顺诈骗案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