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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斌诈骗案

2012-12-18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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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朝刑初字第200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斌,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大学文化,(以上为被告人自称);因涉嫌诈骗于2005年12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朝刑初字第200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斌,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大学文化,(以上为被告人自称);因涉嫌诈骗于2005年12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第1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斌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斌于2004年8月28日22时30分许,冒充现役武警军人,以借用为名,在北京市朝阳区熊猫环岛附近,从李某(男,35岁,北京市人)处骗得北京正信嘉华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黑色别克君威轿车一辆(车牌号:京F/R3921,价值人民币301 000元)后销赃。被告人韩斌后被查获归案。赃车已被起获发还。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斌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韩斌当庭辩称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诈骗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28日,被告人韩斌以去北戴河为名,向李凌(男,35岁)借用北京正信嘉华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黑色别克君威牌轿车1辆(车牌号:京FR3921,价值人民币301 000元)。后被告人韩斌将车辆卖予他人,得赃款人民币5万元。2005年12月15日被告人韩斌被抓获归案。现车辆已起获发还。从被告人韩斌处起获人民币5万元在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凌的陈述证实,2004年8月28日韩斌给其打电话,想借车到北戴河去办事。李凌就让张晓京开着公司的别克君威牌轿车(车牌号京FR3921)去机场接的韩斌,之后韩斌就把车开走了。后李凌就找不到韩斌了,手机也打不通,9月2日就报案了。2005年12月15日李凌在外面吃饭时发现韩斌就将其扭送派出所了。
2、证人张晓京的证言及辨认记录证实,2004年8月28日,李梓境(也叫李凌)在成都给其打电话,让其开着正信嘉华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别克君威车去首都机场接一个叫韩斌的女子,并让韩斌把车开走。当晚21时许,张晓京开车到首都机场接上韩斌,回到市内熊猫环岛附近,让韩斌把车开走了。经辨认本案被告人韩斌就是将车开走的人。
3、证人杨华的证言及辨认记录证实,其认识一个叫韩斌的女子,自称是空军副司令员的女儿。2004年10月韩斌说手里有一辆别人送给首长的车,要卖给他,被其拒绝了。10月23日下午,韩斌又给其打电话,说那辆车本来卖给她的一个战友了,但现在那个战友有急事,不想要了,韩斌想以10万元价格卖给杨华,可先给5万元,剩下的以后再说,车手续几天后给,并让杨华到丰台科丰桥找她,杨华就答应了。当日15时杨华到科丰桥后看见韩斌和两名男子在一起,韩斌将杨华带到经典小区停车场,卖给其一辆黑色别克车(车牌号京GQ3073)。并让杨华把5万元给了其中一名男子。杨华就把车开走了。但以后韩斌一直没给杨华车的手续,手机也一直关机。杨华产生怀疑,并发现车牌与车辆不符,就报警了。经辨认本案被告人韩斌就是卖给他车的人。
4、证人陈小红的证言及辨认记录证实,2004年10月,朋友张进科说有一辆送礼的别克车,要卖11万元,陈小红就同意买了。当晚一个叫韩斌的女子打电话要陈小红到科丰桥南去看车。陈小红去了后看见韩斌和一名自称叫夏志军的男子从一辆别克车上下来。后来陈小红给了韩斌5万元,韩斌将车牌摘走了。陈小红把一个京G*3073的车牌安在了车上。第二天韩斌催要剩下的钱,陈小红觉的车来路不名,就将车退还给了韩斌。韩斌又给一个叫杨华的打电话,把车卖给了杨华,杨华给了陈小红5万元。
5、证人夏志军的证言证实,2004年10月10日左右,韩斌给其打电话,说别人送给首长的一辆别克君威车,让帮忙卖了。夏志军就告诉了张小龙,张小龙带来一个叫张进科的。张进科要价10万元,韩斌没同意。后来张小龙又说车卖他的朋友了,但他的朋友又不想要了,最后怎么回事他就不知道了。
6、证人刘辉的证言证实,其听李凌说韩斌骗走了他一辆君威车。
7、证人王如意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15日晚上其和韩斌在餐厅吃饭,一名男子抓住韩斌说她是骗子,并报了警。
8、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详细信息及购车合同证实,车牌号为京FR3921的轿车所有人为北京正信嘉华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9、北京市朝阳区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骗车辆的价值。
10、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骗车辆已发还李凌。
11、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安贞刑警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抓获被告人韩斌的经过。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斌目无国法,为谋私利,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机动车辆,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斌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害人陈述及多名证人证言可证实,被告人韩斌实施了先骗得车辆后予以销赃的行为,本案的证据已形成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韩斌诈骗事实的存在,故其当庭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在案款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page]
二、在案扣押之人民币五万元,发还杨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蕾
人民陪审员 蔡春英
人民陪审员 吴 琼


二OO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孔祥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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