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间,从事二手车中介交易买卖的汪某因打官司败诉,被法院划扣了27万元用于债权执行后,便一心想着找个赚钱的方法。同年7月10日,汪某以34.5万元的价格把自己的宝马520Li型轿车卖给了东莞一个二手车交易中心。7天后,汪某隐瞒上述事实,又以32万元的价格把这辆宝马车又卖给了毫不知情的戈某。戈某当即将32万元的全部购车款交给汪某。7月21日,汪某把这辆宝马车过户给了东莞的二手车交易中心。
2014年11月14日,被害人戈某因无法追回购车款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5月13日,汪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及案件审理期间,汪某及其家属继续退还被害人戈某人民币合计27万余元,并与戈某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赔偿戈某人民币3万元,并已支付了1万元,取得了戈某的谅解。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汪某犯罪后自首,且已退出全部赃款,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结合汪某的悔罪表现及具体案情,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知识】
诈骗罪的量刑是根据诈骗涉案金额与各省市的立案处罚标准决定的。只要是三年以量刑,就有机会争取缓刑。
法律依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