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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碰瓷”诈骗的认定和处罚

2016-02-18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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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四川大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五人“碰瓷”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判处五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12月25日,四川大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杨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蒋习才、杨昌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石波、陈俊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扣押在案的手机六部和自行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现金5000元,由大竹县公安局发还给被害人李某。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前,男,现年26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蒋习才,男,现年32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杨昌林,现年19岁,湖南省道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石波,男,现年18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陈俊兵,男,现年24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五被告人均系湖南省道县人。

  2015年9月初,被告人杨前邀约被告人陈俊兵、石波、杨昌林乘坐被告人蒋习才驾驶的桂CGR359别克小轿车到大竹县竹阳镇,共谋采取“碰瓷”的方式骗钱,由被告人杨前、杨昌林、石波负责“碰瓷”,被告人陈俊兵、蒋习才负责谈判。同时,杨前将石波左手无名指中节指骨砸伤,杨昌林将自己左手小指中节指骨砸伤。9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石波从由被告人蒋习才驾驶的别克车的后备箱取出事先准备好的折叠自行车,在该车前方行驶,当被害人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经过该车时,被告人石波和蒋习才采取“别车”的方式迫使李某驾车向右避让,瞬时被告人石波便假装发生擦挂连车带人摔倒在地。

  李某停车查看,被告人石波称其手受伤,要求到医院进行检查,李某便带被告人石波到大竹县骨科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石波左手无名指中节指骨骨折。随后被告人石波便按事先约定给被告人杨前打电话,称其受伤在骨科医院,被告人杨前便安排被告人陈俊兵、杨昌林冒充是石波的朋友,前往大竹县骨科医院进行“谈判”。经协商,李某同意拿出5000元钱私了,并叫朋友送来人民币5000元交给被告人陈俊兵。后由被告人杨前按照五人约定份额给被告人陈俊兵750元,被告人石波1500元,被告人蒋习才300元,剩余的钱由被告人杨前掌握。

  同日下午,被告人杨昌林从大竹县骨科医院取回自行车后,伙同被告人杨前、蒋习才到大竹县人民医院附近的公路上,采取同样的方式,欲骗取骑三轮摩托车的王某7800元钱,后因王某报警,三被告人害怕事情败露,在大竹县人民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后私自出院,与被告人石波、陈俊兵会合后逃离大竹县。

  法院同时查明:

  扣押在案的桂CGR359别克轿车系被告人杨前的母亲何珍玉所有;扣押在案的手机六部,其中两部系被告人杨前所有,其余四部分别系被告人蒋习才、杨昌林、石波、陈俊兵所有;扣押在案的自行车一辆系被告人杨前所有;扣押在案的现金8300元,其中杨前5500元,蒋习才1600元,陈俊兵1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前、蒋习才、杨昌林、石波、陈俊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制造“碰瓷”事件,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前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习才、杨昌林、石波、陈俊兵起次要、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杨前、蒋习才、杨昌林、石波、陈俊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大竹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前、蒋习才、杨昌林、石波、陈俊兵均表示不上诉。

  (原标题:五人“碰瓷”诈骗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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