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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民12万存款被搬家 法院判他负全责

2014-05-27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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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法院判决储户许某因未按约定履行审慎义务,登录钓鱼网站并泄露个人网银信息,导致账户内资金被盗取15次,其经济损失应由许某自行承担。法院一审二审认定银行机构不存在主观过错判决储户许某自行...

  [摘要]法院判决储户许某因未按约定履行审慎义务,登录“钓鱼网站”并泄露个人网银信息,导致账户内资金被盗取15次,其经济损失应由许某自行承担。

  法院一审二审认定银行机构不存在主观过错 判决储户许某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网银用户被诱骗登录“钓鱼网站”,导致信息被窃取,账户126606元资金被盗。昨日,记者从蓬江法院了解到,在经历蓬江法院一审、江门中院二审后,法院判决储户许某因未按约定履行审慎义务,登录“钓鱼网站”并泄露个人网银信息,导致账户内资金被盗取15次,其经济损失应由许某自行承担。

  原告:

  曾按短信提示网址登录网银

  2009年3月6日,许某在某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并办理了网上银行业务。2013年1月31日,许某使用该账户的网上银行业务时,发现该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异常,遂于次日就其账户内资金涉嫌被他人盗取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

  事后,经该银行查询核实,涉案的银行账户在2012年8月18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向户名为“蒋某某”的银行账户先后汇入15笔现金,累计金额126606元。而许某否认与“蒋某某”认识。许某表示,其曾在案发前收到以该银行网银升级为内容的短信,按短信所提示的网址,登录个人网银并输入所需信息(网银登录用户名、密码、个人口令码等),但连续两次登录均无法进入个人网银页面。

  原告认为,银行账户内款项未经原告同意或授权,无故被划转126606元,要求判处银行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

  原告没妥善保管账户信息

  被告银行方答辩称,2009年3月6日,许某在银行开立了个人账户,双方还签订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其中协议约定包括“储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指定的网站,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储户必须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等。

  而根据交易记录,在2012年8月6日至16日期间,原告的网银账户登录网银,申请办理了“跨行授权支付业务”(“归集”业务)。被告银行为其开通跨行授权支付业务,随后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银行不存在任何违约及过错行为。

  一审:银行不存在主观过错

  蓬江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在收到非被告方发送的短信后,没有认真核对就按日常登录网银的要求,连续两次输入相关信息,致使个人的用户名、密码等被泄露。

  从被告提供的计算机系统数据看出,第三人通过其他网站得知原告网上银行的相关信息后,在2012年8月15日上午11时38分,登录网上银行进行恶意操作,申请了“归集”业务。当原告发觉自己的网上银行信息可能被泄露时,于同日下午2时56分修改密码。次日,该第三人再次电脑操作时,因密码不对而未能成功登录。

  法院认为,综合多种证据,对原告所提出的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资金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异议不予认可。作为银行机构不存在主观过错,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一审结果,许某不服向江门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二审认为:涉案的15笔存款划转的信息均符合“跨行授权支付业务”(归集业务)的约定,故银行依交易指令将涉案款项划转至案外人名下并无过错。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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