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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黄金路”商铺涉嫌骗拆案

2013-10-18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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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繁华闹市区的北京路,是一条闻名海内外的寸土寸金的富贵黄金路。近十年前,在该路上发生的一起曾经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的商铺涉嫌骗拆案,近期随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重审又再次引起...

  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繁华闹市区的北京路,是一条闻名海内外的寸土寸金的“富贵黄金路”。近十年前,在该路上发生的一起曾经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的商铺涉嫌骗拆案,近期随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重审又再次引起公众的瞩目。

  居住在广州市北京路上的朱某某等朱氏兄妹仨人,本以为自家位于北京路的房屋商铺要扩建道路,不料在其签订了低价补偿拆迁协议后,却意外发现该地段不是用于建设公共设施或道路扩建,而是建一个大型牟利的商场,深感受骗的朱氏兄妹遂将涉案的广州市城市某有限公司以及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公室告上了法庭。经过一审胜诉、二审败诉后,朱氏兄妹继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由广东省高院裁定发回广州市中级法院重审。

  涉嫌低价骗拆

  朱某某等朱氏兄妹仨人是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18号房屋的业权人,该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10余平方米,且处于北京路黄金地段。

  2005年期间,广州市城市某有限公司以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公室的名义与朱氏兄妹签订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作价补偿协议书》及《(北京路公共设施某房)工程租住公、私、侨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朱氏兄妹将北京路318号房屋交由道扩办拆除,道扩办补偿其2080363元。然而,某公司和道扩办一直未对拆迁项目进行兴建公共设施某房,而是建一牟利的商场,且在朱氏兄妹起诉后急忙将其房屋拆除。

  是否欺诈成焦点

  朱氏兄妹认为,道扩办并非拆迁主体,不具备与自己订立合同工的资格,某公司和道扩办恶意串通,以欺诈的手段,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遂将某公司及道扩办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涉案拆迁补偿协议,并要求某公司及道扩办交还房屋所有权。

  某公司辩称,原告对公共设施的定义存在误解。公共设施最大的特点是其项目的目的性和作用,在该公司将原告房屋拆迁后用于商业设施的建设,且其所获取的收益最终用于政府城市建设,就是符合公共设施要求的,故不存在欺诈行为。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对原告隐瞒涉案地块是用于兴建某商场的事实,由被告道扩办出面以道路扩建的名义,欺骗原告涉案地块用于道路扩建,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及安置协议,降低对原告的补偿和安置标准,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法院于2010年7月作出判决,撤销拆迁补偿协议,由两被告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返还给原告。

  二审业主败诉

  广州市道扩办和某公司不服,遂在上诉期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上诉人认为,某公司与道扩办为委托关系,在向朱氏兄妹发放的公告中列明了某公司为实际拆迁人,也标注了拆迁工程项目名称是公告设施某房,不存在欺诈意图。上诉人也并未有文件或口头方式以道路扩建为名动员拆迁,仅凭朱氏兄妹陈述及两名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对此,朱氏兄妹答辩称,从道扩办一审中提供的证据看,某公司向其发出委托书是在2003年8月14日,但其双方的委托合同于2007年12月才确认效力,这足以说明,2005年3月28日市道扩办以其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拆迁协议为欺诈行为。此外,拆迁公告的文书号并没有列明拆迁人是某公司,被上诉人所出示的委托书及委托合同等文件系伪造。

  广州市中院认为,朱氏兄妹主张某公司与市道扩办对其构成欺诈的依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2011年6月,广州市中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认定,驳回了朱氏兄妹的诉讼请求。

  朱氏兄妹不服,于2012年5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广东省高院于去年12月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广州市中院再审此案,广州市中院于今年先后两次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朱氏兄妹近日向记者表示,其在二审期间曾向广州市越秀区规划研究信息中心查询,涉案的北京路318号房屋商铺在骑楼街保护线内,须经一定审批手续才能拆除,而对方并未有相关审批手续,且与之相邻的房屋均没有征收拆除,并办理了退征手续。

  行政干预诉讼

  朱氏兄妹透露,在广州市两级法院截然不同的判定背后,则是由于受到了与案件无关的行政部门及个别领导的行政干预。

  朱氏兄妹的委托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在原二审审理过程中,某公司的主管单位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已于2010年10月致函二审法院,以“北京路某项目工程成本数倍增加”、“其他多项某工程的合法性基础全无”等理由要求二审法院支持某公司、道扩办的上诉请求。

  随后,该公司又致函给当时的广州市某位领导,请求协调广州市相关单位给予关注和支持。令朱氏兄妹意想不到的是,该领导在此函中作出“我同意城投意见”的批示,该函件随后被转递至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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