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本文主要介绍一起信用卡诈骗罪案例,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基本案情】
江苏南通一男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恶意使用其两张信用卡透支消费近两万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一直不予归还。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古某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现年42岁的被告人古某系南通市通州区人,200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08年1月、2月间,被告人古某先后在中国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申领了2张信用卡。申领之后,被告人古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上述2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9364.8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谷某一直不予归还。截至案发,上述2张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 44966.0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古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考虑到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主动退出赃款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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