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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电视广告虚假诈骗130万 获刑11年

2013-03-11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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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由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x有、黄x等人利用电视广告虚假宣传实施合同诈骗案获法院有罪判决,其中,主犯朱x有、黄x因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从犯李x强、湛x兵分别被判处...

  近日,由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x有、黄x等人利用电视广告虚假宣传实施合同诈骗案获法院有罪判决,其中,主犯朱x有、黄x因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从犯李x强、湛x兵分别被判处一年半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9月,湖北籍人士朱x有、黄x伙同他人在新津县骗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了“富万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此后,朱x有、黄x招聘其同乡李x强、湛x兵等人为业务经理,并利用事先制作的虚假宣传资料进行“业务培训”,指使员工使用化名对外开展工作。同时朱x有、黄x等人通过电视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全国各地客户前来签订合同并支付货款。经查明,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朱x有等人与全国各地客户签订合同110余份,共骗取客户货款高达130万余元。案发后,被骗的全国各地客户纷纷来信来访要求严惩凶手并赔偿损失,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新津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该案后,依法全面审查该案证据材料,通过两次退侦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后,以朱x有等四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疏导被骗客户情绪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最终,通过严密指控和精心示证,县法院全部采纳了公诉意见,以朱x有等四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作出有罪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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