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5日,被告人王锋锋伙同梁志永承租北京市通州区某写字楼,并准备了电话、电脑等设备,又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手机号码信息,被告人贾春雷负责进货、收货款,预谋实施诈骗。后招聘被告人刘敉晋、耿亚丹等人负责打电话,冒充北京电视购物资料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以客户中奖可以免费获得1款价值3380元的手表,或者是1套大长今化妆品,但需要交纳邮寄费、进口关税等费用为由,骗取钱财。
据统计,至2009年6月20日,上述被告人共骗取3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000余元;其中18名被害人由于识破骗局未支付款项。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春雷、梁志永、王锋锋、刘敉晋、耿亚丹无视国法,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五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予以惩处。据此,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春雷、梁志永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锋锋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敉晋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耿亚丹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