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为友出气打人耳光 致人死亡获刑六年

2012-12-18 21: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应友之邀热心帮忙解决麻烦,为友出气打人耳光致人死亡。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游大力(化名)有期徒刑6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695.02元。2009年8月4日,被害人胡某与佘某、

  应友之邀热心帮忙解决麻烦,为友出气打人耳光致人死亡。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游大力(化名)有期徒刑6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695.02元。

  2009年8月4日,被害人胡某与佘某、游某等人在桃源县漆河镇吃晚饭。席间,胡某喝了不少白酒。当日19时许,胡某等三人走在漆河镇某路口时,恰逢罗某(佘某情人)来到此处。罗找佘要回了以前给她买的手机后离开。胡某随即声称要替佘某出面找回面子。罗某听到后感觉会有麻烦,便找到被告人游大力,告知有人找他的麻烦,请他出面帮忙。游大力见胡某酒醉后言语不逊,用手指指点点,顿时恼羞成怒,冲上前用右手掌用力打了胡某一嘴巴。胡某当即后仰倒地,头部重重地撞击在水泥公路上,并且当场口、鼻、耳出血,昏迷不醒。游大力见状后,感觉不对,立即将其扶起,移至一辆摩托车边,但因无司机且无人帮忙,心虚的他迅速逃离现场。周围群众知晓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胡某在被送到医院后,因抢救无效于次日7时死亡。

  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被害人胡某系被他人打击头部后倒地致严重颅脑损失而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游大力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游大力负全部责任,应全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779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