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课间玩耍惹祸端 猛撞少年“火拼”领刑

2012-12-18 21: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近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校园伤害案,被告人雷军(化名)在其父亲赔偿受害人鲁志(化名)的各项经济损失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而导致雷军犯下故意伤害罪的诱因竟是由课间玩耍引起。2009年11月21日中午,雷军在学校与他人玩耍时不

  近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校园伤害案,被告人雷军(化名)在其父亲赔偿受害人鲁志(化名)的各项经济损失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而导致雷军犯下故意伤害罪的诱因竟是由课间玩耍引起。

  2009年11月21日中午,雷军在学校与他人玩耍时不慎将一小石头掷到了鲁志的右腿上,双方为此发生口角。11月23日下午4时许,雷军得知鲁志要与其打架,便准备一根木棒带在身上。雷、鲁二人在校门附近相遇后,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雷军用木棒打击鲁志的头部,致其受伤。后经法医鉴定:鲁军之损伤已构成脑外伤致轻度智能损伤,已构成重伤,六级伤残。事后,雷军的父母赔偿了鲁志的各项经济损失。

  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雷军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月,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雷军因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够,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但其主观恶意不深。案发后,雷军的父母积极赔偿了受害人鲁志的经济损失,而且雷军犯罪后确有犯罪表现,且被害人鲁志也有过错。为挽救未成年人,根据雷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945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