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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宣判一起走私运输毒品案

2012-12-18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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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6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运输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坐阵境外指挥的被告人王正元系犯罪集团主犯,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其他同伙案犯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正元,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

  6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运输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坐阵境外指挥的被告人王正元系犯罪集团主犯,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其他同伙案犯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正元,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1983年以来因抢劫、盗窃先后三次被判刑。被告人朱玉峰,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文盲,湖北省谷城县人。

  经审理查明,从2008年4月起,被告人王正元在境外组织毒品货源,通过被告人朱玉峰的安排,先后将毒品分别交给帅建飞(另处)、孙大国(另处)以及被告人翟建海、被告人胡德彪、被告人王平等人,帅、孙等人又指使他人将毒品运进中国境内,再从西双版纳州打洛镇、景洪市运往红河、昆明、武汉等地。2008年6月4日,被告人翟建海、胡德彪及王平在昆明市汽车客运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910克。同年7月10日,被告人朱玉峰在临沧市镇康县被抓获,同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正元在缅甸小勐拉被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局抓获。

  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元既实施了走私毒品的行为,又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同时,被告人王正元坐阵指挥,联系毒品货源,指使、安排他人走私、运输毒品,是犯罪集团中的主犯,王正元亲自或安排他人多次走私、运输毒品,应对所查获的共计35783.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玉峰应对所查获的共计3816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承担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罪行及其严重,应从严惩处。被告人翟建海、胡德彪、王平应对参与运输的391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承担刑事责任。

  昆明中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正元、朱玉峰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翟建海、胡德彪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王平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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