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一行贿人林正玲在检察院侦查起诉阶段承认自己行贿,一审开庭时却当庭否认,二审开庭后又承认自己行贿的事实。法律非儿戏,6月28日,林正玲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证罪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查明,去年,温岭市检察院在侦查温岭市市区商业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蒋宗明受贿案中,查明林正玲于2003年先后两次向蒋宗明分别贿送了5万元和2万元,在侦查和起诉阶段林正玲对此予以承认。去年9月9日和11月16日,为帮助蒋宗明减轻罪行,林正玲在温岭市法院二次开庭审理蒋宗明受贿案过程中都否认向蒋宗明贿送了5万元。温岭市法院据此一审判处蒋宗明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温岭市检察院认为,原判没有认定林正玲贿送给蒋宗明5万元的事实不当,影响量刑,依法提出抗诉。在二审期间,林正玲承认向蒋宗明贿送了5万元。今年3月15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林正玲贿送给蒋宗明5万元的事实,改判蒋宗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检察机关认为,林正玲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在审判期间故意作虚假证明,隐瞒事实,导致重罪轻判,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去年11月26日,林正玲因犯开设赌场罪已被温岭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办案检察官认为,行贿人出于种种原因翻证给受贿案件的查处带来难度,以伪证罪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有利于打击行贿人翻证的嚣张气焰,更好地打击受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