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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红杏出墙与人同居 丈夫炸弹报复泄愤获刑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8 21:19
导读: 发现妻子与别人同居,多次劝说无效,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采取用恐吓信,自制爆炸物品,两次向被害人院内投掷的刑事案件。日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以犯爆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发现在栾川县打工的妻子高

  发现妻子与别人同居,多次劝说无效,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采取用恐吓信,自制爆炸物品,两次向被害人院内投掷的刑事案件。日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以犯爆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

  2008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发现在栾川县打工的妻子高某与栾川县某村的杨某有同居关系,王某多次劝说无效并在找到杨某理论时被杨殴打,后便产生报复心理。回到太平镇后,王某非常生气,找出以前开矿剩下的爆炸物品,并自制成爆炸装置。2009年4月17日下午,王某来到栾川县城,一直等到次日凌晨2时许,趁杨家无人之机,将两个爆炸装置扔到杨某与其哥两家共用的院内,爆炸后造成杨某及其哥家门前台阶被毁和附近邻居门窗玻璃被毁坏。之后,王某于2009年4月22日凌晨2时许,再一次携带一枚自制的爆炸装置到杨某家大门外,先将事先写好的恐吓信贴到杨家大门外柱子上,然后将爆炸装备往杨某家房顶方向扔去,结果误扔到杨某哥哥家的房顶,爆炸后,造成房顶被损毁。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爆炸后逃至灵宝,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王某辩称:爆炸是以吓唬为目的,无意中伤到杨家房子。

  栾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毁坏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有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只是吓唬被害人的辩护意见,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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