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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烟草公司客户经理无证购销真品卷烟获刑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8 21:19
导读: 6月10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彭某的下家曾某和邓某也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不同程度的刑罚。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于2008年8月至案发时系萍乡市烟草公司芦溪

  6月10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彭某的下家曾某和邓某也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不同程度的刑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于2008年8月至案发时系萍乡市烟草公司芦溪分公司客户经理,系聘用员工,具体负责芦溪县宣风镇片区客户服务工作。2009年5月10日,被告人彭某得知芦溪县烟草分公司另一客户经理房某负责的南坑片区有42组组合烟,于是通过该客户经理购买了上述组合烟后倒手卖给了曾某。曾某将所购买的卷烟分两次销往长沙的邓某。被告人彭某从中获利。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真品卷烟,价值140070元。

  曾某和邓某虽然属于合法经营烟草,但是没有通过专营渠道进货,扰乱了烟草专卖市场秩序,且非法经营数额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也被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虽为烟草专卖局客户经理,其本人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而非法购销专卖烟草制品,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烟草制品专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营专卖物品,扰乱了烟草制品的正常流通秩序,破坏了烟草制品专卖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指定进货渠道的管理体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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