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犯盗罪被两次判刑,在刑满释放当天又再次实施盗窃,并连续作案。6月4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欧阳海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非法所得款7128元,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阳海林刑满释放后,于2009年11月9日至2009年 11月17日的8天内,使用起子等工具将他人门窗撬开,多次入室实施盗窃。先后潜入被害人蔡某某、李某某等人家中,盗得现金5428元、芙蓉王香烟8包、一个手镯、一枚白金戒指、手机两部,共计财物价值7663元。2009年11月17日下午1点半左右,被告人欧阳海林正打算撬被害人陈某某家窗户时被当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欧阳海林曾因两次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7日和2009年8月22日被莲花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拘役六个月,2009年11月9日,被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海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海林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在短期内疯狂作案,盗窃数额接近数额巨大的起点,且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属其他严重情节情形,量刑幅度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实施第6起盗窃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