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个月盗窃二十四起 三人领刑罚

2012-12-18 21: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2010年2月9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高锋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雷子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雷子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依法应予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

  2010年2月9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高锋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雷子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雷子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依法应予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吴林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9年7月23日下午,被告人吴高锋、雷子华、吴林生伙同程某(另案处理)窜至鄱阳县金盘岭镇蔡家村蔡某家盗得人民币500元,出村时被初民发现并扭送至当地派出所。

  经查明,200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吴高锋、雷子华、吴林生先后伙同程某、陈某(另案处理)等人,由吴林生驾车在鄱阳县金盘岭镇、枧田街镇、田畈街镇、柘港乡、侯家岗镇、响水滩镇、谢家滩镇、油墩街镇等地盗窃作案二十四起,盗得人民币16340元及其它物品。

  另查明,被告人雷子华曾犯抢劫罪,被鄱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高锋、雷子华、吴林生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吴高锋、雷子华参与盗窃作案二十四起;被告人吴林生参与盗窃作案二十三起,均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高锋、雷子华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林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雷子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依法应予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并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773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