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金广通、沈宝国抢夺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8 21:37
导读: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通刑初字第0075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广通,男,24岁(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通州区张家湾镇南火垡村297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7月19日被羁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通刑初字第0075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广通,男,24岁(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通州区张家湾镇南火垡村297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7月19日被羁押,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沈宝国,男,24岁(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通州区张家湾镇南火垡村95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7月19日被羁押,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广通、沈宝国犯抢夺罪,于200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广通、沈宝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金广通、沈宝国驾驶一辆红色“宗申”牌125型两轮摩托车到通州区梨园翠屏北里小区外西南角处路北便道,趁全春花(女,28岁)不备,将其手中的帆布公文包抢走,内有“诺基亚”牌6670型手机1部、“骆驼”牌钱包1个(物品价值人民币1528元)及人民币68元等物。后二被告人在逃跑途中被巡逻民警抓获(赃款、赃物已起获并发还,作案工具已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广通、沈宝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全春花陈述,证人金香花、朴明姬、金广智、侯春来证言,辨认笔录,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广通、沈宝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广通、沈宝国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金广通、沈宝国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广通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9日起至2007年5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沈宝国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9日起至2007年5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三、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蒋 为 杰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康 静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636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金广通、沈宝国抢夺案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刑事辩护问题
金广通、沈宝国抢夺案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相关知识推荐
2分钟
响应时间
60分钟
沟通时长
99%
问题解决率
金广通、沈宝国抢夺案
马上提问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问题紧急?推荐在线咨询本地律师
平台律师团
推荐
服务 19.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还有疑问?推荐咨询专业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推荐
服务 15.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