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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黑抢夺行人背包十天作案5起终落网

2013-10-31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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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男子脚蹬平板车趁黑抢夺行人...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男子脚蹬平板车趁黑抢夺行人背包,十多天时间作案5起。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基本案情:

  10月以来,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万红西街、将台路地区发生多起抢夺案件。这些案件的发案时间大多在18时至21时,被抢事主均是单身女性,嫌疑人每次作案都骑着一辆电动平板三轮车。针对数起抢夺案件的发案特点,酒仙桥派出所部署精干力量在案发地周边进行了蹲守。

  “警察同志,有人抢包。”10月28日19时许,酒仙桥派出所接到一名女子的报警电话,“5分钟之前,我步行至将台路口时,突然有人从身后将其背包夺下,包内有600多元现金、身份证、银行卡及三星手机一部,抢我包的人骑着一辆电动平板三轮车,穿着橘黄色羽绒服。”民警一边安抚事主情绪、询问嫌疑人逃跑方向,一边用电台通知蹲守便衣民警进行查控。

  20时许,便衣民警在一路口处发现一名身着橘黄色羽绒服的男子鬼鬼祟祟进入了一家手机店。进店后,男子警惕地从怀里拿出一部三星手机,并告知店主手机锁屏无法使用,解锁后欲出售手机。就在店主接过手机准备查看时,男子突然发现身旁有陌生人,遂丢下手机欲转身逃跑,便衣民警见状箭步上前将其控制,当场起获事主被抢三星手机。

  经讯问,嫌疑人梁某对抢夺一事供认不讳。据嫌疑人梁某供述,其以前用改装过的平板三轮车给人家送啤酒。前段时间失业后,便萌生了抢夺的念头。作案时,梁某骑着平板三轮车,多选择在黑暗、没有路灯的人行便道,抢夺独自行走的单身女背包。目前,警方已核实此类案件5起。

  朝阳警方提示:女性朋友夜晚独自行走时,尽量选择视线好、有路灯的路段;外出时最好使用斜挎包或双肩背包;不要携带大量现金出行,钱包、手机贴身放置。

  相关法律知识:

  抢夺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通过、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抢夺罪的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是不是一定给予刑事处罚?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处罚: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行为人抢夺,在哪些情形下属于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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