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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汉军交通肇事案

2012-12-18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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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留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留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汉军,男,生于1965年1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住汉中市汉台区虎头桥汉运司家属院。2007年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留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

陕 西 省 留 坝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留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留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汉军,男,生于1965年1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住汉中市汉台区虎头桥汉运司家属院。2007年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留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留坝县看守所。
留坝县人民检察院以留检刑诉(20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汉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汉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20日2时30分左右,马汉军驾驶陕AA2009号大型卧铺客车由西安向汉中行驶,行至316国道2230km+430m结冰路段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保持安全车速,使车辆失控坠入距路面垂直高度7米的河床之上,造成陕AA2009号车辆损坏,致乘坐该车的乘客闫振强、王小兰死亡,金崇进等24人不同程度受伤。经认定马汉军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据此,被告人马汉军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汉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庭审中辩称,事故发生后,在自己受伤的情况下,能及时报警,积极救助伤员,保护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投案自首,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0日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马汉军驾驶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陕AA2009号大型卧铺客车由西安向汉中行驶,行至316国道2230km+430m结冰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车速,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失控与路边防护墩相撞后坠入距路面垂直高度7米的河床之上, 造成陕AA2009号车上乘客闫振强、王小兰死亡,王春红等7人轻伤,其余17人轻微伤及陕AA2009号车辆和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留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汉军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留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已赔偿死者闫振强家属各项损失39.8万元;死者王小兰家属各项损失18.6万元;赔偿董惠艳等16人各项损失21.95万元。刘汉兴等4人正在协商中, 包荷彩等4人还在住院康复治疗。
上述事实,经庭审核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马汉军供述证实2006年12月20日凌晨,是他驾驶的陕AA2009号大型卧铺客车行至316国道2230km+430m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卧铺客车翻到路下河床,并及时用手机(号码是13093915166)报警和保护事故现场及积极救助受伤人员到留坝县医院救治的事实;
2、被害人金崇进、李雪、杨述丽、刘汉兴陈述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是被告人马汉军驾驶车辆的事实;
3、证人何亚军证言证实2006年12月20日凌晨2时30分左右是被告人马汉军驾驶车辆行至事故地点致车辆翻到路下河床和马汉军用手机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救助受伤人员的事实;
4、留坝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闫振强系左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王小兰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5、留坝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和说明证实刘汉兴、王菊霞、曹敏、董惠艳、苏小霞、王春红、毕桂玲伤情均属轻伤和其余17名乘客伤情均属轻微伤的事实;
6、技师姜寅贵、助理工程师李志勇作出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事故车辆转向、制动、灯光等系统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事实;
7、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发生交通事故位置及现场情况;
8、留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马汉军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9、被告人马汉军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信,证实马汉军的驾驶证为A证和所驾车辆为陕AA2009号大型卧铺客车。车辆所有人是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马汉军的 身份情况;
10、留坝县医院关于闫振强、王小兰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二人是颅脑损伤死亡;
11、汉中卫校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马汉军的伤情及住院治疗的情况;
12、留坝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证明2006年12月20日2时27分至3时40分号码为13093915166的手机曾多次拨打110报警,称西安至汉中的一辆卧铺班车翻在本县超限站附近公路边河里,有伤员,要求来人处理的事实;
13、留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和“12.20”重大伤亡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情况报告和领款收条,证实陕AA2009号大型卧铺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已与死者闫振强、王小兰的家属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受伤人员中有16人已赔偿,4人正在协商,4人还在住院康复治疗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汉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夜间驾车行至结冰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汉军在庭审中辩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报警,积极救助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投案自首,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马汉军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报警,积极救助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规定,其辩解属投案自首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可依法从轻判处。对请求适用缓刑的辩解理由,因该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多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损失巨大,不宜适用缓刑,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汉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07年1月6日起至2010年1月5日止。[page]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 波
代理审判员 陈荣昌
代理审判员 辛长彦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武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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