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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敏交通肇事案

2012-12-18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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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浙江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路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敏,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身份证号:3310041983092012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山羊居2组16号。因本案于2007年1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海明,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敏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虹、被告人徐敏及其辩护人张海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徐敏酒后驾驶刘小青所有的鲁H28629号轿车,从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南街驶往桐屿街道。22时20分许,被告人徐敏驾车途经马十线新安西街与灵山街交叉路口,与张华盛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张华盛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敏驾车逃逸。根据台公交路(2007)认字事故第0005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敏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07年1月3日,被告人徐敏向路桥交警队投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徐敏已赔偿给被害人张华盛家属死亡补偿金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4万元(含已付30000元),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阿顺、张峰已向本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阙如痴、张团结、王道良、苏佩芳、陈海连、王静、李春芳、徐仙德、刘小青、陈玉娇、陈菊芳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图片;车辆检测报告;尸体检测报告;撤诉申请书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敏案发后能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系初犯的从轻理由,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 德
审 判 员 黎利荣
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


二00七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林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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