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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宝宝交通肇事案

2012-12-18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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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6)海法刑初字第138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堤(被害人刘圣波之父),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河南省息县城郊乡庞湾村1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文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法刑初字第138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堤(被害人刘圣波之父),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河南省息县城郊乡庞湾村1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文珍(被害人刘圣波之母),女,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诉讼代理人董来超,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宝宝,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华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陕西省华县莲花寺镇东罗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12月22日被羁押,2006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俊英,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宝宝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堤、谢文珍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轶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堤、谢文珍的诉讼代理人董来超,被告人魏宝宝及其辩护人马俊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5年7月24日6时许,被告人魏宝宝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京GCS193,该车系制动不合格车辆)沿347路公共汽车线路非法拉运乘客时。当其驾车由东向西行至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农科南口时,将正在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刘圣波(男,21岁)撞倒,后被告人魏宝宝弃车逃逸。被害人刘圣波由过路群众报警后被送往医院抢救。2005年8月2日,被害人刘圣波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对此事故进行认定,被告人魏宝宝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圣波无责任。2005年12月22日,被告人魏宝宝在原籍被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魏宝宝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堤、谢文珍要求被告人魏宝宝赔偿其因刘圣波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16404元、死亡赔偿金为3530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7800元,共计人民币407264元,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赔偿证据。
被告人魏宝宝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堤、谢文珍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及赔偿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魏宝宝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其逃跑是受他人指使,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宝宝于2005年7月24日6时许,驾驶车牌号为京GCS193的中型客车由西向东行至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农科南口时,将步行横过道路的刘圣波撞倒,后被告人魏宝宝弃车逃逸。被害人刘圣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2日死亡。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被告人魏宝宝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魏宝宝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堤、谢文珍因刘圣波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57200元、丧葬费16404元、其母赡养费37800元,共计人民币211404元。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集、调取的被告人魏宝宝在公安预审期间的口供,证人刘一保、刘志强、陈曼、关忠凯、俞化龙、田东保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交通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122报警记录单、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被告人魏宝宝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没有提出异议。上述控方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堤、谢文珍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身份证明等赔偿证据,被告人魏宝宝及其辩护人亦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宝宝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后,弃车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魏宝宝犯有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念被告人魏宝宝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其弃车逃逸是受他人指使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因被告人魏宝宝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标准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故该项要求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宝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22日起至2010年12月21日止)。
二、被告人魏宝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堤、谢文珍因刘圣波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一万一千四百零四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苏君彦
人民陪审员 闫 洪
人民陪审员 刘玉华


二○○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慧芳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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