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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金交通肇事案

2012-12-18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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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浙江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路刑初字第603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德金,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阳市花溪区党武乡翁岗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6年9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德金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德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6月27日,被告人沈德金驾驶车牌号为浙J12024核载7.98吨的大货车装载13。69吨泥沙从台州市路桥区城区驶往峰江街道方向,4时10分许,途经路泽太一级公路1km+850m处(即路桥区嘉爵摩托车有限公司门口)时,与康福正驾驶的车牌号为浙J3S557轿车尾部发生碰撞,导致该轿车向前滑行时又与杨继加停放在慢车道上的车牌号为浙JU3193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杨受重伤。根据台公交路(2006)认字事故第0034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沈德金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继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沈德金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德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继加、康福正的陈述;证人许正定、林培富、林岩金、毛光琼、贺再勇、金桔芳的证言;伤情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过磅记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图片说明;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自首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德金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载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沈德金案发后能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德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8日起至2007年6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任雷文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 书记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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