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于焕荣交通肇事案

2012-12-18 21: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海法刑初字第140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焕荣,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二里庄8号。因涉嫌交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法刑初字第140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焕荣,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二里庄8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4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5]第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焕荣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于焕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焕荣于2004年9月21日7时4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京FJ8536的富康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海淀区上庄路镇政府南交叉路口北侧时,违章在车道内从右侧超越前方车辆的过程中,将正在进行道路作业的清洁工韩景云(女,时年43岁)撞倒,致其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2004年10月26日被告人于焕荣被民警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刘刚、王培金、孙凤启、范玉洁、张桂英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尸表检验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科学技术鉴定、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及机动车检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焕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从车道右侧超越前方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于焕荣明知他人报案,仍在案发现场等待司法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案发后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焕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阳
书 记 员 许红英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888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