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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亮交通肇事案

2012-12-18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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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昌刑初字第44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亮,男,29岁(1977年5月2日出生),出生地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县唐官屯镇大郝庄村四区12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6月7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昌刑初字第44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亮,男,29岁(1977年5月2日出生),出生地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县唐官屯镇大郝庄村四区12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6月7日被羁押,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田利明,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6)第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亮及其辩护人田利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亮于2006年6月7日15时许,驾驶“斯太尔”大货车(车号:冀J56163、冀JF893挂)由东向西行驶至昌平区顺沙路百善路口违章闯红灯通过该路口时,适有曾庆达(男,23岁,河南省人)驾驶“桑塔纳”小轿车(车号:京EJ2318)通过该路口,致使二车相撞,造成小轿车严重损坏,曾庆达死亡,经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赵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曾庆达无责任。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赵亮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亮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曹海山、田安亭、何凤荣、肖龙华的证言,接报警记录,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被告人赵亮的供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遇红灯违章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亮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亮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赵亮有自首情节,主动交纳部分赔偿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7日起至2007年4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卫东


二○○六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忠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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