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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车失灵竟撞上情敌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捕

2013-05-14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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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从下面一起案例了具体的了解故意杀人罪及自首的相关问题:【基本案情】一男子报警称,富阳市春江工业园区附近发生了...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从下面一起案例了具体的了解故意杀人罪及自首的相关问题:

  【基本案情】

  一男子报警称,富阳市春江工业园区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

  交警赶到现场后,等在现场的男子盛某称,他就是肇事司机,驾驶一辆低速自卸货车,因刹车失灵撞伤了人。

  盛某电话报警中,除了提到自己撞人外,还提到被撞的人破坏了他的家庭。

  因婚变迁怒同行

  经调查,肇事司机盛某是富阳本地人,43岁,与受伤的章某原本就认识,还曾两次因感情纠纷发生冲突而报警。其中一次盛某还将章某车子的挡风玻璃打破,并殴打章某。虽然最终双方和解,但警方由此怀疑这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

  到了4月23日,盛某再次被警方传唤,他承认交通事故是其故意制造的。原来,盛某和被害人章某因为都是做废纸生意的,早在2009年就认识。

  2010年,被害人章某与盛某的妻子徐某成了情人。盛某发现后,多次找到章某并发生冲突。

  到了2011年10月,徐某结束了和盛某的婚姻关系,并和章某共同生活。从此,盛某更加恨章某,多次找上门,与章某发生肢体冲突。因为盛某身材较小比较吃亏,好几次惊动了警方。

  故意撞人后自首

  4月20日事发这天上午8点左右,盛某驾驶自卸货车,从富阳上官出发到萧山去进废纸。行至春江工业园附近时,看到被害人章某正站在马路左侧,给一辆自卸货车的拉绳卸废纸。

  看到章某,盛某想起自己支离破碎的家庭,他觉得都是章某造成的,心中燃起一团怒火,抱着同归于尽的想法,不顾后果把方向盘往左一打,朝被害人章某的方向开了过去。

  盛某所驾驶车辆的副驾驶位子下方,撞到了章某货车左后方的铁板上,章某被撞之后受伤倒地。

  盛某自己驾驶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因撞击被震碎,车门也打不开。看到有男子跑向倒地的章某,盛某随手拿起车里的一把小榔头,从前挡风玻璃的位子跳下车。

  盛某看到章某倒地后仍有意识,害怕被报复,就想着既然章某没死,把他弄残废了也好。他走过去拿榔头朝章某的左腿膝盖位置打了一下,之后便离开了现场,把小榔头扔在了路边的绿化带里。

  此时的盛某回想刚才的事,心里很慌,又想既然做了就应该承担责任,走出三四百米后便打了110报警。

  但是当交警问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时,盛某又想减轻一点自己的责任,便说是因为刹车失灵才出的事故。

  经法医初检,章某的伤势暂定为轻伤,因还未度过危险期,伤势也有加重的可能。

  5月7日,盛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富阳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2、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自动投案的认定问题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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