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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立玖犯盗窃罪

2012-12-18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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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诉机关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立玖,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身份证编号5122281968091558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巫溪县尖山镇黄泥村1组。因涉嫌犯盗窃罪,2008年10月7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巫溪
公诉机关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立玖,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身份证编号5122281968091558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巫溪县尖山镇黄泥村1组。因涉嫌犯盗窃罪,2008年10月7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0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立玖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立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农历三、四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孟立玖来到巫溪县尖山镇大包村2组,撬窗入室进入柯玉香室内,盗走康佳彩电1台、威仕龙功放机1台、海尔VCD1台,经巫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价值1200元。
2007年农历八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孟立玖来到大包村4组,入室盗走宋光海家皮箱1口、化肥80斤、复合肥80斤、干洋芋粉60斤,经巫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价值271元。
2008年6月26日晚,被告人孟立玖来到尖山村1组,盗走郭应秀家现金人民币100元、尿素120斤、金鹏手机1部以及菜油、面条等物,经巫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尿素和手机价值672元。
2008年8月28日晚,被告人孟立玖来到尖山村1组,盗走潘昌荣家宏声香烟1条、步步高手机1部,经巫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价值150元。
2008年9月23日,被告人孟立玖来到大包村,盗走张显必家现金人民币100元、优酸乳1件、火腿肠2件、宏声香烟2包、黄芙蓉香烟1条,经巫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优酸乳、火腿肠、香烟等价值228元。
2008年10月4日,被告人孟立玖先后来到大包村宋光海家、尖山村1组田仕杰、田仕元家,盗得白糖、向日葵、白酒以及田仕元的手机一部,经巫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值3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立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宋光海、潘昌荣、田仕元、郑成贵、郭应秀、张显必的陈述,证人宋光元、陈宗春、田仁杰等人的证言,巫溪县价格认证中心的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巫溪县公安局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辩认笔录、指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鉴定结论通知书、溪公刑拘字[2008]241号拘留证、溪公刑逮字[2008]600号逮捕证、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立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立玖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孟立玖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还了受害人所有财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立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7日起至2010年4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夏 顺 平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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