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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黑日日则、黑日小华盗窃一案

2012-12-18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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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黑日日则,男,1986年3月7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盗窃,2009年6月1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7月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黑日小华,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彝族,初中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黑日日则,男,1986年3月7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盗窃,2009年6月1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7月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被告人黑日小华,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彝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6月1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7月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09)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黑日日则、黑日小华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黑日日则、黑日小华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09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黑日日则、黑日小华从封丘县荆隆宫乡桑园村窜到封丘县城关镇北干道胜利卤肉店楼下,黑日小华在楼下望风,黑日日则攀窗进入二楼房间从服务员张焕焕放在登子下的裤子口袋里盗窃现金400元和价值419元的金鹏牌手机一部。接着又撬开一楼的两个抽屉,盗走价值90元的帝豪烟一条。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现金490元和金鹏牌手机一部退还给被害人张焕焕。
二、2009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黑日日则、黑日小华从桑园村窜到封丘县城关镇黄池路与封曹路交叉路口东侧张和岩家的楼下,从停在楼下的卡车上攀窗进入二楼从张和岩睡觉的床上盗窃价值460元的金腾牌手机一部,金腾牌手机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价值鉴定书,城关镇派出所证明一份,被告人黑日日则、黑日小华的身份证明;赃物照片、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张焕焕、张和岩的陈述;被告人黑日日则、黑日小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日日则、黑日小华以非法占为有目的,夜间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黑日日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止。
被告人黑日小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清 松

二 零 零 九 年八 月二 十 五 日

代书记员 王 宝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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