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被告人张某某等二人盗窃一案

2012-12-18 21: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溪口镇渡坦村三组。因本案于2009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80年9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溪口镇渡坦村三组。因本案于2009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 1988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溪口镇渡坦村二组。因本案于2009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在湖南省审计厅附近的一网吧上网后,因无钱挥霍,商议盗窃作案。之后,二人沿途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至长沙市万家丽路“浏阳河畔”南苑大门对面路边时,张某某发现罗××停在此处的桂C61451红色桑塔纳小轿车尾箱没锁,遂安排张某在旁边“望风”,自己打开车尾箱,盗出一个黑色男式手包(内有现金2600元及证件等物品)。这时,张某发现“浏阳河畔”南苑门口的保安朝他们走过来,立即通知张某某逃跑。张某某逃跑途中将包丢在路边的花坛中。当二人逃至湖南省审计厅路段时,被“浏阳河畔”的保安熊×、尹××、汤××抓获。不久,民警赶到现场,在张某某的指认下找到被盗的手包。被盗物品已发还罗承武。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传唤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罗××的陈述,证人熊×、尹××、汤××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 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张某某、张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3日起至2009年12月2日止。)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3日起至2009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唐子茹
二○○九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欧阳婷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991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