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安徽省凤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马某某是凤阳县府城镇居民,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6月刑满释放。出狱后的马某某在一家私企找到了工作,但他赚钱不多,干了半年就辞职回家。一段时间以后,由于没有经济来源,马某某又萌发了“重操旧业”的念头。于是,他盯上了停放在闹市区的电动车。由于路上装有监控摄像头,为防止被拍到自己的面部,他行窃时用长檐遮阳帽和口罩来遮住自己的面部。2014年5月至8月期间,马某某在该县县城步行街作案多次,盗窃电动车8辆,涉案金额1.9万余元。
2014年8月29日,马某某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守候的民警当场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