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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盗窃电单车 连夜三次返回盗窃现场继续偷

2015-05-25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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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广州天河警方打掉一个盗销单车、电单车的犯罪团伙,共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缴获涉案自行车、电单车100多辆,破获盗窃非机动车案件12宗。

  2月23日,天河区车陂街东圃一家电单车铺的文老板过完春节,返回广州准备开门营业,岂料发现仓库内十多辆电单车已不翼而飞,于是赶紧报警。

  经现场勘查和调取案发地周边视频监控,警方初步掌握了案发经过:2月22日凌晨2时36分,三名男子搭乘出租车来到东圃大马路,时分时合,向案发地靠近。半小时后,三名男子再次进入监控视频,不同的是,每人都骑上了一辆簇新的电单车在街道上穿行。三名嫌疑人竟连夜三次返回盗窃现场,将十多辆电单车偷走。

  4月16日凌晨,办案民警将盗窃单车现行作案的嫌疑人汪×森(男,32岁,安徽人)抓获。4月28日,天河警方再度出击,将盗窃嫌疑人汤×浪(男,31岁,四川人)、销赃嫌疑人钟×东(男,33岁,广州人)、许×昌(男,59岁,江苏人)、莫×业(男,45岁,广东化州人)一举抓获,查获存放赃物的仓库3个、销售单车和电单车的店铺3个,缴获涉案单车、电单车100多辆,破获盗窃非机动车案件12宗。

  经查,2月22日凌晨,汪×森等三名犯罪嫌疑人流窜至事先“踩好点”的一间电单车铺,撬开车铺的侧门,进入实施盗窃。得手后,他们联系销赃嫌疑人钟×东,以每辆600—900元的价格出售。钟×东供认,他是天河某工业园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工作之余利用自家的出租房作为窝藏赃车的仓库,然后将赃车摆放到其相熟的修车档、电单车档口内售卖,非法牟利。

  团伙盗窃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⑴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⑵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⑶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销赃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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