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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到计生局缴社会抚养费 见办公室无人盗窃

2014-09-25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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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意协商社会抚养费,却临时起意对计生机关进行了盗窃。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为自己临时起意盗窃的荒唐行为再一次领受了刑罚。2013年11月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杨...

  本意协商社会抚养费,却临时起意对计生机关进行了盗窃。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为自己临时起意盗窃的荒唐行为再一次领受了刑罚。

  2013年11月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杨某因为自己违反计划生育法生育第三胎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于是到了平江县计生局,打算就社会抚养费的交纳和计生局工作人员进行一下协商。但是当杨某到达计生局时已是中饭时间,计生局保安及工作人员都在食堂就餐。计生局大楼里边空无一人。杨某到达后,进入一楼办公室,见办公室里无人,而被害人徐某的上衣又置于椅背之上。于是杨某拿起上衣摸索一通后,盗取了上衣口袋中的680元现金。而后,杨某又窜至计生服务站二楼,进入一个办公室后,用被害人邱某置于桌上的钥匙打开了抽屉,盗走了抽屉内的1900元现金。得手后,杨某从计生局逃离。杨某的犯罪行为被计生机关内的监控摄像头完整的记录了下来。后公安机关按图索骥,将杨某抓获归案。

  在充足可靠的证据面前,杨某心中的些许侥幸心理无处遁行,且监控记下的影像资料让杨某彻底的沉默了。其对自己盗窃计生机关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请求合议庭念其家属已积极退赃能够对其从轻判处。

  经查,杨某因犯盗窃罪,2002年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夺罪,2006年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08年5月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合议庭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形式责任。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其家属并已将赃款退回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但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于是对被告人杨某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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