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XX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进入医院盗窃病人手机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YY币1000元。
2013年7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窜到XX县YY医院住院部二楼病房,将13号病床简某的一部华为y310g3型号手机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手机价值504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曾于2008年10月23日犯盗窃罪被判刑。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YY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入户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作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YY币1000元。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财物,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主体,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2、行为,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是通过使用非暴力的手段(和平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3、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行为人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是财物盗窃罪的对象;4、罪过,盗窃罪的责任形式只能是故意,且必须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
关于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根据《法释〔2013〕8号》和《贵州省高级YY法院、贵州省YY检察院关于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即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由YY币500元调整为1000元,但具有《法释〔2013〕8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起点仍为500元。《法释〔2013〕8号》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官提醒:
综合本案,被告人王某盗窃的手机价值504元,既属于王某曾经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情形,也属于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的情形,只需要达到500元即可构成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据此,法院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