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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人睡觉捡走手机构成盗窃罪

2013-11-11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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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趁他人睡觉之机,将掉在地板上的手机捡走,这样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还是盗窃?近日,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此类案件,被告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介绍:基本案情:今...

  趁他人睡觉之机,将掉在地板上的手机捡走,这样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还是盗窃?近日,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此类案件,被告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介绍:

  基本案情:

  今年7月份,赵某乘坐大巴从沈阳回锦州,姚某正好坐在隔着过道靠边的座位上。旅途劳顿,姚某靠在自己的座位上睡觉,其一部智能手机从裤兜里滑出掉在车内地板上,赵某遂将手机捡起藏在自己行李包内。姚某醒来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到站后立即报案,警方赶到后向车内的各位旅客询问,赵某推说自己不知情。后经警察当场拨打姚某的手机,才从赵某行李包中将手机查获。后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300元。面对警方,赵某仍在狡辩手机不是自己偷的,而是在地板上捡的,顶多构成不当得利。日前,此案经过古塔区法院审理已经做出了判决,赵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

  办案法官解释称,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所以,行为人如果只是利用了被害人自己因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昏迷、无意识等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财物的,仍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本案中,从行为人犯意来看,赵某发现姚某熟睡后从口袋掉落一部手机,心生歹意,在预谋时就有窃财之故意。被害人沉睡后无意识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赵某在被害人睡着后,见有机可乘,临时起意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并在认为被害人不知情的状态下窃取被害人的手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 因此,赵某乘姚某熟睡之机,将姚某掉在地板上的手机捡拾并藏匿,其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赵某在姚某报案后仍否认自己的捡拾行为,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更为明显,且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不当得利的特征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 可不按犯罪处理;对 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 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该物品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一般情况下,是指有形财物,但是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手机号码等。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3)在空间上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4)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通则》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无主物是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被人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埋藏物、隐藏物不是无主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盗掘墓葬,盗取财物数额较大,以盗窃罪论处。《文物保护法》规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枪支、弹药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

  (6)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这种犯罪案件因为只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其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其他的盗窃案件,因此,在处理时一般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就,属于自诉的范畴,如果被害人不主动追究,那么司法机关在一般情况是不会依职权去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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