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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民警抢雷管!抢劫爆炸物构成什么罪?

2018-06-04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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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按照山东省公安厅在全省集中开展疑难逃犯集中研判和攻坚会战的统一部署,近日,泰安市东平县公安局成功抓获一名潜逃21年的抢劫爆炸物逃犯陈某峰。那么,抢劫爆炸物构成什么罪?找法网小编立即在下文为大家介绍相关内容。

  1996年12月11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峰伙同他人冒充公安民警,持匕首闯入炸药库后强行捆绑并殴打值班人员,抢走48箱雷管及三轮车一辆,总价值6万余元。随后,陈某峰的同伙一一到案,但其本人于案发后潜逃,销声匿迹。找法网为您整理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定义、成立条件、处罚等相关内容。

  (一)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定义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成立条件

  1、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爆炸物是指军用的或者民用的各种爆炸品如雷管、炸药、雷汞等。

  3、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抢劫。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抢走的行为。

  (1)暴力,是指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实行身体强制,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强暴行为,使其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手段。暴力必须是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的人身当场采取的打击或强制。

  (2)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怖,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任枪支、弹药、爆炸物当场被劫走的手段。

  (3)其他方法,是指采取暴力、胁迫之外的,与暴力、胁迫方法相当的,使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方法。

  (4)行为人无论采用上述哪种手段,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不过,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实际采取的手段为准,而不能以行为人事先预备的手段为准。

  (5)如果行为人事先只是作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准备,在迸入现场实施盗窃的过程中,惊醒值班人员并近其反抗,行为人则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劫走、则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处罚

  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犯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上文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定义、成立条件、处罚等相关内容。犯罪嫌疑人陈某峰伙同他人冒充公安民警,持匕首闯入炸药库后强行捆绑并殴打值班人员,抢走48箱雷管及三轮车一辆,已经构成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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