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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化型搶劫罪加重情節的界定

2012-12-18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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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就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而言,由於主要是立法者考慮到搶劫行為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嚴重威脅到正在交通工具上人員的人身安全,場所的特殊反映出社會危害性的增大,因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的行為人只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又實施了轉化搶劫罪中的暴力或以暴力相

  (一)就“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而言,由於主要是立法者考慮到搶劫行為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嚴重威脅到正在交通工具上人員的人身安全,場所的特殊反映出社會危害性的增大,因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的行為人只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又實施了轉化搶劫罪中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的,才可以適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法定刑,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不是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就不能適用。

  (二)就“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而言,立法者特別考慮到搶劫行為的對像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等直接負責存儲、保管錢財的單位,對象的特殊性反映出社會危害性的增大,因此,盜竊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人又實施了轉化搶劫罪中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行為的,應適用“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法定刑。

  (三)就“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而言,主要是立法者考慮到搶劫行為的次數多和劫取財產數額巨大,行為次數多和財產數額巨大反映出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大,因此,多次盜竊或者盜竊數額巨大的行為人又實施了轉化搶劫罪中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行為的(並不要求每次盜竊行為之後都實施轉化搶劫罪中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行為),應適用“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

  (四)就“搶劫致人重傷、死亡”而言,主要是立法者考慮到搶劫行為中的手段行為所造成的重傷、死亡,嚴重的結果反映出社會危害性的增大,因此,行為人實施盜竊又實施轉化搶劫罪中的暴力行為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適用“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法定刑。

  (五)就“冒充軍警人員搶劫”而言,立法者主要是考慮到冒充軍警人員搶劫對被害人產生的無形威嚇,行為方式的特殊反映出社會危害性的增大,因此,實施盜竊的行為人在實施轉化搶劫罪中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行為時又冒充軍警人員的,應適用“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法定刑。

  (六)就“持槍搶劫”而言,主要是考慮到持槍搶劫對被害人造成的無形威嚇以及可能造成嚴重的傷亡結果,行為方式的特殊性反映出社會危害性的增大,因此,實施盜竊的行為人在實施轉化搶劫罪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行為時又持槍的,應適用“持槍搶劫”的法定刑。

  (七)就“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而言,主要是考慮到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等具有特定用途的財產可能會影響到軍事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等活動的順利進行,對象的特殊性反映出社會危害性的增大,因此,盜竊的對象為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並且行為人又實施轉化搶劫罪中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行為的,應適用“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法定刑。[page]

  (八)攜帶兇器搶奪能否轉化為搶劫罪加重情節的界定

  《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根據該解釋,刑法第267條第2款規定的“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刑法第263條關於搶劫罪的規定罪處罰”中的“兇器”,當然包括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槍支”。“攜帶槍支搶奪”不能轉化為搶劫罪中的“持槍搶劫”。

  行為人在實施搶劫過程中,手中持有槍支或者將隨身攜帶的槍支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無論行為人是否實際使用了槍支,均可直接按照刑法第263條的第7項的規定,認定為搶劫罪的“持槍搶劫”加重情節,故不存在轉化問題;如果行為雖然隨身攜帶有槍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顯示,均不能認定符合“持槍搶劫”這一情形,只能按照普通搶劫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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