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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酒后寻刺激 抢劫四元获刑受罚

2012-12-18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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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花季少年相聚一起不是讨论如何提高学习成绩,而是在酒后寻求精神刺激,一人提出转转找个人打一顿,其他人均表示赞同,在路遇两个小学生,对其殴打后,抢走四元钱,3月8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同

  花季少年相聚一起不是讨论如何提高学习成绩,而是在酒后寻求精神刺激,一人提出转转找个人打一顿,其他人均表示赞同,在路遇两个小学生,对其殴打后,抢走四元钱,3月8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同案犯关某、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10000元。

  2009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汤某,关某、赵某、慎某(在逃)在栾川县汤某家喝啤酒时,汤某说心烦出去寻事找个人打一顿,其他三人都赞成,在一件啤酒喝完后,四人来到栾川县城关镇君山花园健身器材旁,十六时许,发现路过的学生张某和王某,汤某将二人叫住,先煽二人耳光,因怕路上人多,四人就将张某和王某先挟持到南沟万家村方皮路后小路交叉口的垃圾堆处,四人轮番对张、王进行殴打,并从王某身上抢走四元现金,因张某身上没有钱,汤某用烟头烙张的胳膊,最后四人又将张某和王某挟持到方皮路进行殴打至晚上十九时许方将二人放走。后二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将其三被告人抓获。经鉴定,张某、王某均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栾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关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为共同犯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减轻处罚;且三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在案发后积极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得到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何寿因故意伤害被判刑罚入狱本应反省改过,但却不知悔改,利用在看守所骗取重刑犯的信任,从罪犯家属身上骗取金额高达12万多元,被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212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被告人何寿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关押在海南省儋州市澄迈县看守所,认识了被关押在同监室的,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还未执行的刘某。通过交谈了解刘某的涉案经过及帮刘某分析案件,便自称其在海南省某厅及北京有关系,花几万元钱找人、找关系,就可以在二审将死刑改判为七、八年的刑期,骗得刘某的信任及其家电话号码。

  2009年1月被告人何应寿被释放出来后,电话联系刘某在荔浦县城居住的亲属,自称其是何标,曾与刘某同被关押在一个监室,其可以帮刘某找人,在二审时将死刑改判为七年有期徒刑,但需要钱找关系,找人才能改判。后刘某家属到海南省儋州市澄迈县看守所探望刘某时得知刘某确有委托曾与他同监羁押的被告人何应寿帮忙改判的事,之后刘某家属便联系到被告人何应寿,双方约定,由刘某家属出活动费,被告人何应寿帮找关系、找人,帮刘某在二审时将死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刘某家属当场将11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何应寿。然后返回荔浦等消息。在之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被告人何应寿多次通过电话联系,以请领导吃饭,给好处费为由,骗取刘某家属通过银行汇款16次,共计110200元。被告人何应寿将骗取的121200元挥霍一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应寿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何应寿将诈骗的121200元已挥霍一空,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5)项的规定,被告人何应寿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何应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法院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 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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