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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汽车抢人项链 倒车进沟报警求救

2012-12-18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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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驾车抢劫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没收作案轿车。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5日,马某和“小娃”(二人均另案处理)与家住唐河县桐河乡的沈某商量,用其轿车实施抢劫。第二天下午6

  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驾车抢劫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没收作案轿车。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5日,马某和“小娃”(二人均另案处理)与家住唐河县桐河乡的沈某商量,用其轿车实施抢劫。第二天下午6时许,沈某三人驾车来到社旗县晋庄镇寻找抢劫目标,三人看见刘某骑着机动三轮摩托车戴着金项链,就开车尾随刘某后边,伺机作案。当刘某行至一偏僻路段时,三人开车将刘某逼停在公路南侧,马某和“小娃”下车使用暴力将刘某控制,强行扯走金项链,然后三人开车向东逃跑。当沈某等人驾车行至一村庄时,被得知情况的村民拦截,沈某慌忙倒车,车被倒入路边沟内,三人弃车逃跑。随后沈某向派出所报警,谎称其车被倒进沟内,请求救助。民警们和沈某一起返回现场时,沈被群众认出,被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社旗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一位67岁老汉误入别人设下的色相陷阱,钱财被洗劫一空。3月26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抢劫案,孙红、冀小京、原丰三名被告人因犯抢劫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8年6月5日晚上11时许,孙红与冀小京事先预谋后,将何某(67岁)骗至汤阴县城铁西路事先租好的民房内,并与何发生性关系。之后,孙红以手机短信、打电话的方式召集冀小京、原丰、王三到场,三人进入房间后,分别以孙红亲属的身份对何某言语威胁后,从何衣服内搜走现金1600元,手机一部,活期存折一本(内有存款8.5万元)。尔后又用皮带、拳头殴打何某,逼其说出存折密码。次日,分三次将存折上的8.5万元取走。钱到手后,四人以何某与孙红发生性关系为要挟,逼何某写下20万元的欠条后,将其放走,并先后于2008年6月6日、7日多次打电话向何某索要20万元,后因何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未得逞。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红、冀小京、原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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