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沧浪警方快速反应,仅用2小时便侦破了发生在南环新村的一起尾随抢劫案件。
2月7日晚9时许,沧浪公安分局吴门桥派出所接到陈女士的报警电话,称其被一男子尾随到楼上欲实施抢劫。男子在她呼喊后就往楼下跑了,但并未看清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接警后,吴门桥所迅速开展现场走访、调查,并对辖区展开布控,同时加强了路面的巡查力量。
警方在现场勘查中,发现了嫌疑人在扭打过程中不慎遗留在现场的毕业证书和个人求职简历。民警遂根据毕业证及简历的人员信息,开展有针对性的盘查,于当晚11时许,在人民路某网吧门口将犯罪嫌疑人沙某成功抓获。
经审查,沙某交代了因其经济拮据,故而萌生歹念,于当晚8时30分许尾随受害人陈某,并采用捂嘴、揪头发、打巴掌的方式进行抢劫,后因陈某反抗而未遂的犯罪事实。现沙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查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抢夺罪是数额犯,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可以立案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1、“数额较大”,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
2、“数额巨大”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3、“数额特别巨大”的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