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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司法解释

2012-12-18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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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2000年10月25日沪检发(2000)122号--------------------------------------------------------------------------------为了正确运用刑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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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
2000年10月25日沪检发(200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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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正确运用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标准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起点标准:
  (1)死亡1人以上;
  (2)重伤3人以上;
  (3)公私财产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
  (2)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
  (3)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4)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不满30户,且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以上;
  (3)死亡、重伤10人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5)居民受灾3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3.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制造军用、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成套散件1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
  (2)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2支以上、成套散件2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100件以上;
  (3)制造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1000发以上;
  (4)制造各类炸药10公斤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各类炸药20公斤以上。
  达到前款各起点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非军用枪支是指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以及其他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使人丧失知觉的枪支。

  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1)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2)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的,同时具有逃逸或者其他恶劣情节;
  (3)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的;
  (2)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具有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等特别恶劣情节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属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5.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
(1)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
  (2)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
  (3)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
  (4)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不满30户,且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1)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以上;
  (3)死亡、重伤10人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以上;
  (5)居民受灾3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6.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待销售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属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起点标准。
  销售数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待销售额30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的,属于“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销售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或者待销售数额60万元以上不满210万元的,属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销售数额200万元以上,或者待销售数额210万元以上的,属于“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四款各起点标准的的5倍。

  7.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被害人因使用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农田失收、减收、牲畜死亡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被害人因使用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农田失收、减收、牲畜死亡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
  被害人因使用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农田失收、减收、牲畜死亡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三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8.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1)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虚报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一倍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严重”:
  (1)其他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2)其他单位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已达到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具有行贿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人员或者注册后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三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9.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page]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3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款起点标准的5倍。

  10.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11.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12.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获取非法利益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获取非法利益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13.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14.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15.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渎职造成严重损失罪(刑法修正案第二条修正)。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16.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17.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总面额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不满3000张(枚)的,属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伪造货币总面额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枚)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8.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总面额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币量400张(枚)以上不满5000张(枚)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总面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币量5000张(枚)以上不满2万张(枚),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总面额2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2万张(枚)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19.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不满4000元的,或者币量不满400张(枚)的,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币量400张(枚)以上不满5000张(枚)的,属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5万元以上,或者币量5000张(枚)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20.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总面额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币量400张(枚)以上不满5000张(枚)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持有、使用假币总面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币量5000张(枚)以上不满2万张(枚)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持有、使用假币总面额2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2万张(枚)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21.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变造假币总面额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不满3000张,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变造假币总面额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枚)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22.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23.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引起当地群众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行为人是否已经牟利、牟利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4.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总面额相当于人民币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总面额相当于人民币3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值相当于人民币3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page]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三款各起点标准的10倍。

  25.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相当于人民币5000元以上不满1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相当于人民币1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10倍。

  26.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个人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属于“较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个人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27.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违法发放贷款罪。
  个人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单位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个人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单位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28.刑法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三条修改)。
  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500万美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以伪造文件、编造虚假理由等手段欺骗主管部门、银行调出外汇的;
  (2)因逃汇受过外汇管理机关两次处罚后,又继续逃汇的;
  (3)给国家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美元以外的外汇应折合成美元进行计算。

  29.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个人集资诈骗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集资诈骗100万元以上,单位2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30.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贷款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属巨大”的起点标准。
  贷款诈骗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31.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票据诈骗罪。
  个人票据诈骗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单位票据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票据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票据诈骗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票据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票据诈骗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32.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金融凭证诈骗罪。
  个人金融凭证诈骗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单位金融凭证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金融凭证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金融凭证诈骗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金融凭证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金融凭证诈骗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33.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信用证诈骗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信用证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个人信用证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信用证诈骗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信用证诈骗50万元以上,单位信用证诈骗2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34.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信用卡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信用卡诈骗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35.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有价证券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有价证券诈骗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36.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个人保险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单位保险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保险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保险诈骗2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保险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保险诈骗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37.刑法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冲击税务机关、严重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的;
  (2)因抗税受过刑事处罚的;
  (3)侮辱、报复税务人员的;
  (4)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5)抗税手段特别恶劣的;
  (6)抗交的税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8.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三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39.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税款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page]
  虚开税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者曾因虚开发票受过事处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虚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已达到前款规定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四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40.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不满1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属于“数量较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不满300份;
  (3)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
  (4)造成严重后果;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属于“数量巨大”的起点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
  (3)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累计200万元以上;
  (4)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达到本款规定各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5)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属于“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2)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
  (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四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41.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不满1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属于“数量较大”的起点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累计250万元以上,属于“数量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三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42.刑法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款起点标准的5倍。

  43.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属于“数量巨大”的起点标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1000份以上,属于“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三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44.刑法第二百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2)销售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待销售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55万元的;
  (3)使用假冒的注册商标5000件以上不满25000件;
  (4)被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5)达到前四项各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并因假冒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部门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假冒注册商标;
  (6)假冒他人注册的药用商标;
  (7)假冒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
  (2)销售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待销售数额55万元以上的;
  (3)使用假冒注册商标25000件以上;
  (4)被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价值100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45.刑法第二百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5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5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46.刑法第二百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
  (2)销售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待销售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3)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2万件(套)以上不满10万件(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 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page]
  (2) 销售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待销售数额在30万元以上;
  (3)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10万件(套)以上。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47.刑法第二百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
  (2)假冒专利的行为给专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3)假冒专利的手段、动机恶劣的;
  (4)假冒专利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5)假冒专利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款起点标准的5倍。
48.刑法第二百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个人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非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2)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二年以内又侵犯著作权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经营额10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经营额500万元以上;
  (2)因侵犯著作权曾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9.刑法第二百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1) 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2) 个人非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经营额250万元以上。

  50.刑法第二百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后果”:
  (1)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公司、企业破产倒闭,或者濒于破产倒闭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51.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行为人使用卑劣的手段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行为人多次在公众场合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3)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受害公司、企业破产倒闭或者濒于破产倒闭的;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款起点标准的5倍。

  52.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个人诈骗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单位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诈骗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5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个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2)个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份以上不满1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以上不满1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以上不满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不满1500张(盒);
  (4)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以上不满5万份,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不满5万本,图书5000册以上不满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不满5000张(盒);

    (5)达到前四项各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额3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经营额100万元以上;
  (2)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
  (4)单位非法经营报纸5万份,或者期刊5万本、图书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
  (5)达到前四项各起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54.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50张以上不满500张;
  (2)票面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3)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1)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500张以上;
  (2)票面数额5万元以上;
  (3)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55.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罪。
  倒卖车票、船票票面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款起点标准的5倍。

  56.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抢劫2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57.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page]
  (1)盗窃公私财物(包括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
  (2)扒窃800元以上不满8000元;
  (3)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4)盗窃1500元以上或者扒窃600元以上,并具有以上情节之一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服刑或者劳教期间盗窃、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因盗窃免于刑事处罚后二年内又盗窃的。
  (5)盗窃国家三级文物1?2件;
  (6)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
  (7)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或者盗窃淫秽录像带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包括未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2)扒窃8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
  (3)盗窃2000元以上,具有以下情节的: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流窜作案情节严重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灾、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累犯;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等;
  (4)盗窃国家二级文物1?2件或者三级文物3件以上;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1000份;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
  (2)扒窃4万元以上;
  (3)盗窃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具有以下情节的: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流窜作案情节严重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灾、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累犯;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等;
  (4)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2件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起点标准:
  (1)盗窃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
  (3)盗窃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累犯;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公私财物不满2500元或者扒窃不满1000元,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
  (2)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
  (3)被胁迫参加盗窃,没有分赃或者分赃较少;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58.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并受过诈骗刑事处罚的,或者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3)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1000份;
  诈骗未遂以5万元为起点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或者“特别严重情节”:
  (1)个人诈骗公财物20万元以上;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0份以上;
  (3)诈骗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诈骗公司、企业和个人的急需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灾、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诈骗刑事处罚;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诈骗后挥霍,致财产无法返还。

  59.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抢夺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抢夺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60.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哄抢重要军用物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
  (5)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

  61.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62.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63.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挪用资金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
  (2)挪用资金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page]
  (3)挪用资金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资金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64.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
  挪用特定款物2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65.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3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敲诈勒索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66.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致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致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67.刑法第三百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对窝藏、转移、销售赃物行为的定罪应以其所帮助的盗窃、抢夺、诈骗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额为起点标准。
  收购赃物罪的起点标准为2万元以上。

  68.刑法第三百十三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义务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全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执法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证件;或者其他妨害、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69.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非法组织卖血三次以上;
  (2)非法组织卖血五人次以上;
  (3)非法获利3千元以上的。

  70.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协助组织卖淫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2)采用引诱、欺骗等手段或者亲自传授卖淫、嫖娼方法,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3)协助组织未满14周岁幼女卖淫;
  (4)协助组织明知有性病的人卖淫;
  (5)协助组织他人卖淫3人次以上;
  (6)造成被组织卖淫人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71.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
  (2)引诱、容留、介绍未满18周岁的人卖淫;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性病的人卖淫;
  (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利;
  (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满2人次,本人兼有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
  (6)曾因卖淫、嫖娼被处刑罚或者劳动教养,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7)曾因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治安处罚,一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
  (2)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卖淫;
  (3)利用职权或者从属关系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4)利用淫秽物品引诱他人卖淫;
  (5)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
  (6)乘人之危,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卖淫、嫖娼指行为人收受或者支付报酬,与不特定的人发生性关系行为(包括性交、口交、肛交等)。

  72.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利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张(盒)以上不满250张(盒),淫秽音碟、录音带100张(盒)以上不满500张(盒),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以上不满500副(册),淫秽照片、画片500张以上不满2500张;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张(盒)以上不满500张(盒),淫秽音碟、录音带200张(盒)以上不满1000张(盒),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副(册)以上不满1000副(册),淫秽照片、画片1000张以上不满5000张;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00人次以上不满1000人次,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0场以上不满50场;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250张(盒)以上不满1250张(盒),淫秽音碟、录音带500张(盒)以上不满2500张(盒),淫秽扑克、书刊、画册500副(册)以上不满2500副(册),淫秽照片、画片2500张以上不满12500张;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0张(盒)以上不满2500张(盒),淫秽音碟、录音带1000张(盒)以上不满5000张(盒),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0副(册)以上不满5000副(册),淫秽照片、画片5000张以上不满25000张;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1000人次以上不满5000人次,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50场以上不满250场。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25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25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5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12500张以上;[page]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25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50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50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25000张以上;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50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250场以上;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15万元以上。

  73.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出版音像制品100张(盒)以上,或者书刊200册以上,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74.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物品罪。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达3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情节严重”。

  75.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15场次以上不满30场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公安机关3次以上处罚,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30场次以上,或者向不满18周岁的人组织播放,属于“情节严重”。

  76.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1)挪用公款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进行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如存银行、集资、炒股票、经营活动等)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20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公款虽不满20万元,但有多次挪用、手段恶劣、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节。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挪用公款20万元以上,在一审宣判前未能退还;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为个人使用的。

  77.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1)行贿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2)行贿8000元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行贿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2)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30万元以上;
  (2)造成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
    
  
  78.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1)个人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20万元以上;
  (2)个人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8万元以上,单位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16万元以上,并有多次行贿等严重情节的。

  79.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万元以上;
  (2)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以上。

  80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81.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本罪的起点标准为30万元以上。

  82.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10万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83.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1)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
  (2)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
  (3)轻伤10人以上不满30人;
  (4)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以上;
  (3)轻伤30人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84.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30万元以上,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85.刑法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86.本意见中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的数额。“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减少的实际价值。

  87.本意见中的数额标准以人民币计算(除特别规定外)。“以上”、“以下”的规定包括本数。“不满”的规定不包括本数。

  88.本意见中“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89.对发生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的上述犯罪案件标准可根据本意见另行制定。

  90.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下发之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会签的有关办理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意见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其抵触部分停止执行;其无抵触部分有效,可继续施行,如与今后颁布的司法解释相抵触,按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pag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发[2005]8号
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它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它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六、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它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它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它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它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它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page]
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它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它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与寻舋滋事罪的界限
寻舋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舋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舋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舋滋事罪定罪处罚。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2005年6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它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它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它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舋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它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它亲属财物但其它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page]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第十四条 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它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第十八条 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九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9号)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关于本市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沪高法〔2002〕330号
为依法严厉打击抢夺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现结合本市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对本市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8号)《法释〔2002〕18号》载于本刊2002年第8期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飞车”行抢构成抢夺犯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八百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八千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万元。
  二、对于上述规定以外的抢夺行为,构成抢夺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十万元。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1年12月27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本市办理入户盗窃、“飞车”行抢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1〕61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继续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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