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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代辉、王崇庆抢劫、盗窃、收购赃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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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8 22:04
导读: 浙江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路刑初字第520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代辉,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人,身份证号:5002351986031332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阳县新津乡晓义村六组。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4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崇庆,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浙江省台州市人,身份证号:331004198401291830,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经商,家住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五联村。曾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2月14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2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收购赃物于2006年4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婉萍,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代辉犯抢劫、盗窃罪,被告人王崇庆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政、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代辉窜至路桥区路南街道竞争村三区19号林启凤家后门,撬门入室,潜至假二楼,撞门进入假二楼林启凤夫妇卧室,以身体压住躺在床上的林启凤,强抢林启凤的黄金手链,遭林的反抗,被告人杨代辉咬伤林启凤右手,抢走林启凤左手戴着的一条重75克的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1250元),从后门逃逸。抢劫过程中,被害人林启凤被咬伤,经法医鉴定,林启凤的伤情为轻微伤。尔后被告人杨代辉将抢得的手链卖给路桥街道文昌东路81号如意打金店的王崇庆,被告人王崇庆在明知杨代辉的手链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7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买下。
  2006年3月10日许的晚上19时,被告人杨代辉窜至路桥区峰江街道白枫岙村五区145号丁仙荣家后门,溜门入室,藏匿于丁家二楼,待到丁仙荣睡下后,杨代辉再潜至一楼前间丁仙荣的住处,打开房间电灯,造成丁仙荣心理恐惧,拉走丁仙荣戴在左手的一条重37.5克的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5625元),尔后从后门逃离。
  2006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代辉窜至路桥区路南街道肖王村四区36号王恒国家后面,在二楼爬窗入室,在二楼过间门处被王恒国发现,王恒国因害怕遂往一楼逃,杨代辉踢开二楼过间门,追赶至一楼后门旁将王恒国强行拉至一楼前门的屋檐下,按倒在地,强行抢走王恒国右手戴着的一条重73.28克的黄金手链(价值10992.18元)。被害人王恒国在被拖拉过程中右上肢皮肤挫伤,经法医鉴定,王恒国的伤情为轻微伤。
  2006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杨代辉窜至路桥区路南街道应家路46号后面,推开应慧平家假二楼窗户爬窗入室,潜至三楼北间窃得书桌抽屉里的500余元人民币后,又潜至三楼南间,在床头柜处窃得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300元),并在床靠背柜内窃得1000余元人民币,后又将衣柜内的保险箱搬出,从二楼找来铁锤,敲开保险箱,窃走保险箱里的金器(共价值人民币60347元)、430元人民币等物,从二楼窗户逃逸时被人发现后,在逃跑过程中被应有明抓住,被告人杨代辉为了挣脱,将应有明手臂咬伤多处(后经法医鉴定,应有明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杨代辉挣脱后继续逃时被群众抓获。涉案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
  2006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杨代辉窜至路桥区峰江街道下陶村池云根家,撬后门入室,先后至二楼、三楼翻箱倒柜,在二楼前间箱子里窃得黄金项链、手链、戒子等首饰(共重150克,价值人民币22500元)。后被告人杨代辉将所窃的手链卖给路桥街道文昌东路81号如意打金店的王崇庆,被告人王崇庆在明知杨代辉的手链有可能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1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买下。
  2006年3月20日,被告人杨代辉窜至路桥区桐屿街道共和村一区47号前门,溜门进入郏宣君家二楼,翻箱倒柜,在二楼床头柜上窃得手机两只(价值人民币400元)、在衣裳柜抽屉里窃得三只金戒指(共18.375克,价值人民币2701。12元)后,又潜至三楼卧室,窃得3000余元人民币、两只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2957元)。案发后追回一只钻石戒指,并返还事主。
  2006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杨代辉窜至路桥区峰江街道十份村二区17号张群燕家后门,爬窗入室,在三楼后间柜子里窃得黄金项链、戒指等金器(共重66余克,价值人民币9900余元),又在四楼后间床上棉被下窃得人民币19500元。
  2006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杨代辉窜至路桥区桐屿街道后洋金村三区61号后门,撬开二楼窗户爬窗入室,在金昌义室内什锦柜抽屉里窃得二只金戒子(共重12克,价值人民币1764元)、六只洋钿(共价值人民币390元)、邮票等物。
  2006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杨代辉窜至路桥区路南街道杨戴村2区66号后门,爬二楼窗户进入应佩华家二楼,在二楼床头柜抽屉内窃得3000余元人民币、金项链、金戒指(金器共重32克,价值人民币4704元)等物,后潜至三楼,在三楼床头柜抽屉里窃得2000余元人民币。
  2006年3月份的又一天下午,被告人杨代辉窜至路桥区桐屿街道后洋金二区130号南面金志德家后门,爬窗入室,潜至二楼,在二楼衣柜抽屉里窃得5000余元人民币后,又从金志德家二楼爬入金志友家二楼,在金志友二楼抽屉里窃得1000元人民币。
  2006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杨代辉窜至路桥区峰江街道下陶村陶圣海家,撬后窗入室,潜至二楼,在二楼床垫下窃得27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杨代辉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崇庆,有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代辉、王崇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启凤、丁仙荣、王恒国、应慧平、应有明、池云根、郏宣君、张群燕、金昌义、应佩华、金志德、金志友、陶圣海等人陈述;证人王娇莲、洪嘉镁、丁彩琴、王冬琴、陈桂花等人证言;辨认笔录;估价鉴定结论书;刑事技术鉴定书;活体检验报告;抓获经过及立功情况;前罪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代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实施抢劫,数额巨大,且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杨代辉归案后有立功表现,交待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崇庆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交待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王崇庆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归案后交待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从轻理由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page]
  被告人杨代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王崇庆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杨代辉的刑期自2006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被告人王崇庆的刑期自2006年4月17日起至2006年11月16日止;被告人杨代辉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王崇庆的罚金限在判决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桂良
人民陪审员 陈学友
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 书记员 林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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